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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劳动争议仲裁以60天为限的规定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5   点击:

  重庆媒体报道:两名银行保安被解聘后,手持厚达100多页的值班记录向单位讨要4年多的加班、值班工资。日前,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由中行垫江县支行支付两人加班、值班工资共计6.9万余元。

  皮永成和吴大斌两人,在2001年8月11日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下称中行垫江支行)聘为银行保安,他们与银行签订了《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合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书》等一系列协议。上班后,两人几乎天天加班、值班,虽然疲惫不堪,但想到好不容易找个工作也就没有计较。去年11月中旬,他们几乎同时接到了银行的解聘通知书。此后的一天,两人在大街上恰好遇见当地司法部门在搞法制宣传。早就对长期值班却没有值班费而心存疑虑的皮、吴两人去咨询,在得到值班就应该有值班工资的回答后,两人回去查看他们从2001年8月上班以来的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发现,吴大斌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值班261天,值夜班达703天,八小时外加班达295.39天;皮永成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值班达229天,值夜班达439天,八小时外加班205天。遂聘请律师向垫江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中行垫江支行支付两人的加班、值班报酬。

他们的仲裁请求差点“泡汤”,因为中行垫江支行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60天,从2001年8月上班到2005年11月30日被解聘,两人在此期间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发现没有加班工资,就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两人都没有提出仲裁申请,因此,2005年9月30日以前的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这真是个奇怪的逻辑。你在第一次领到工资时就知道权利被侵害了,你却在4年多没吭一声,现在你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过期作废”了。你只能自认倒霉,而我作为用人单位,即使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也奈何不了我。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你能咋的?

  幸亏,两人聘请的律师非常得力。律师辩护道:皮、吴两人只是当地的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对劳动法规中关于值班工资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样比较专业的问题不知道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两人是在咨询普法宣传工作人员后才知道了加班应该有加班工资并及时向银行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因此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因此作出裁决,中行垫江支行应向皮、吴两人支付加班、值班工资共计6.9万余元。

  应该说,两人的仲裁要求胜得很“险”。因为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得很明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超过60天就已经超过规定时限,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会受理。用人单位将稳操“胜券”。是律师关于“两人文化程度不高”、“不了解劳动法规中关于值班工资和诉讼时效的规定”的辩护,以及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才使两位保安在几乎绝望中“反败为胜”。假如,律师没有这样辩护,或者,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不支持律师的辩护意见,两位保安只能吃个“哑巴亏”了。

  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另一种情况:当事人早就知道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报酬是违法的,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他们考虑到找份工作太不容易,只好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但是,当他们被单位辞退之后,双方温情的面纱已经撕破,他们就不愿意为长达四年(或者更久)的不公平待遇而继续委屈求全了,他们要想通过法律讨回公道,却被“仲裁有效期”象拦路虎一样给顶了回去。由此,我们重新审视这个关于劳动争议必须在60天内提出的规定,就会产生一些疑问,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而定的呢?意在保护谁的利益?

  劳动者加班而得不到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明显是违法的,但是用人单位抓住了劳动者害怕丢掉工作、不得不委屈求全的弱点,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利益,而且长达几年之久。当劳动者由于某些原因不想继续委曲求全、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应得利益时,法律却以“超过时效”为名将他们推了出去。不由人对该条款的“立法精神”产生疑虑。在这样的条款下,即使人人都知道某劳动者在长达若干年内,经常加班却从来没有拿到加班工资,证据确凿,用人单位也认账,但就是因为“超过时效”,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就不受追究,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这合理吗?公平吗?

  现行的《劳动法》已经颁布10多年,劳动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些规定明显落后于现实情况,关于修订《劳动法》的呼声持续不断。如果要修订《劳动法》,我想这个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以60天为限的规定应该改改才对。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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