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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谨防“薪场”陷阱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6-22   点击:

  “我们估计这个春节又不能休息了,老板表示会以‘红包’的形式奖励员工,但不会发加班工资。”从事餐饮工作的小张郁闷地抱怨,事实上,与小张一样被用人单位“忽悠”的人还很多。近段时间来,围绕年底加班费及年终奖金的争议的话题也随着节日的临近日益“热”了起来。根据我们长期办理劳动纠纷的经验及接待劳动者的咨询发现,用人单位每到年末都会以种种理由克扣本应当属于劳动者的辛苦所得,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主要表现如下:

  一、故意拖欠、克扣加班工资,蒙混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发放加班工资。春节七天假日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前三天是法定休假日,后四天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要安排员工加班,应事先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不能强行命令员工加班,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拒绝,以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但抢修、救险、救灾等法定情形除外。个别企业以劳动者不同意节日加班安排为理由,扣减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以“年关跳槽”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

  这是用人单位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理由是“铁了心跳槽的员工已经没有价值了”。有的用人单位还认为,年终奖并不是法律规定需要发放的收入,而只不过是单位为了留住员工采取的经营管理措施。

  对此,我们认为,年终奖包括年终加薪、年终双薪、绩效工资等,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并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并且,“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根据劳动法关于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变异为“留人奖”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有关部门将以侵权论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依法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三、以年终奖代替加班工资,既做好人又省钱。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是有明确的计发规定的,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冲。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倍数。单位发放的年终“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不能用于抵充加班工资,领得“红包”的劳动者也无须在节日期间提供额外工作。

  事实上,企业的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在此,我们建议劳动者要正确对待春节加班及年终奖问题,对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或克扣年终奖金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虎,执业律师,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报大律师团律师。先后为数十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顾问。在所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以独特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处理能力,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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