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劳务与法>陷阱揭密> 你正在阅读高校毕业生就业需防“见习”陷阱
高校毕业生就业需防“见习”陷阱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5   点击:

  连日来,记者在调查采访一些在用人单位试用的大学毕业生时发现,个别企业打着“见习”的旗号,频繁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小王是驻济某高校会计系毕业生,从今年3月开始到省城某单位试用,到现在已经7个多月了,但单位仍不与他签约。记者咨询该单位负责人,回答说:“国家有规定,大学生见习期是一年。”

  据了解,像小王这样的遭遇在省城较为普遍。正在复习考研的小宋曾在省城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见习”了近9个月,最后因为连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无法保障,只得被迫离开。据业内人士介绍,为了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一些用人单位便采取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工作量而不增长劳动薪酬的做法,让试用者知难而退,“炒单位鱿鱼”。

  是试用还是见习?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济南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据介绍,今年2月,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规定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信誉好、有实力、接收见习生数量大的单位可以挂牌,成为“见习基地”。大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济南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济南市目前正在按《通知》的要求进行落实,积极筹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但截至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事业单位建立起正式的见习基地,因此社会上所谓的“见习”都是违规的。

  济南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欣认为,见习期与试用期是有区别的。《劳动法》有试用期的规定条款,即“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它受《劳动法》规范。而见习期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规范,所以不受该法调整。在现行的法律中,对见习期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据专家介绍,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便利用见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故意混淆“试用”与“见习”概念,以“见习期”替代“试用期”,以此延长试用期。这样做无疑侵害了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来原:英语大

推荐给朋友:

快速导航

个人简历
简历表格
简历范文
简历模板
简历格式
简历封面
简历下载
求 职 信
自 荐 信
辞 职 信
毕业论文
自我介绍
合同范本
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心得体会
招聘选拔
企业文化
激励机制
薪酬福利
人才测评
培训发展
绩效考评
组织沟通
激励游戏
经典案例
求职信息
求职技巧
求职面试
求职报告
求职案例
职场顾问
职场新人
职场丽人
职场礼仪
职场攻略
职场故事
职场笑话
职场测试
求职广场
职场天地
个人简历
常用范文

热门文章

·大学生求职谨防“中介陷阱”
·谨防工资表里的“猫腻”
·求职小心三种诈骗
·当心外企合同的“隐形陷阱”
·加班族需提防四大“温柔”陷阱
·警惕企业布下合同陷阱:以岗定薪需明数额
·送您"慧眼"识破外派劳务欺诈
·签订劳动合同谨防落入六大陷阱
·天上掉“馅饼”? 揭秘招聘陷阱7大招数
·六大职场陷阱的自我防范术
·小心落入用人单位的社保陷阱
·签订劳动合同 注意合同陷阱
·揭迷:6种工资支付陷阱
·揭开求职陷阱的“黑盖头”
·毕业生签约需慎防各种陷阱

Copyright © 2006-2007 SouthHR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人力资源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7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