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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族需提防四大“温柔”陷阱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1-30   点击:

  春节长假期间,仍有许多人在加班工作,加班工资的计发成为上班一族讨论的话题。很多人虽然知道加班有加班费,但具体计算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很清楚。他们纷纷致电本报,询问企事业单位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劳动法》规定,春节长假放7天,而这7天是由两部分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发放加班工资。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要当心少数用人单位用“柔性”的方式,使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被悄悄打了折扣。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对上述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根据往年掌握的情况,以下几类“柔性侵权”的方式,应引起广大劳动者的警惕:

    一、计算基数违规。据介绍,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关系双方对工资有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最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另行设立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有的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标准,实际上损害了其中一些劳动者的利益。计算加班工资时又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据了解,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春节期间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三、事后调休抵充。记者了解到,有一些用人单位一方面想让员工春节期间坚守岗位,一方面又不想支付300%的加班工资,纷纷以“过年后给你假期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员工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四、错误标准折算。据介绍,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但有的单位在折算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30,再乘以300%,这使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若拿不到加班工资,可通过多种渠道举报和投诉。一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投诉;二是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三是通过劳动部门的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争议仲裁。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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