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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签约需慎防各种陷阱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1-30   点击:

  时下正值各大专院校毕业生签约的高峰期,记者近日走访江门一些大专院校时发现,大学生签约时烦恼多多,面临诸多陷阱,一不小心就陷入一堆麻烦中。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负责人提醒学生们:签约时,一定要看清所签条款,注意维护自身权益,谨慎签约,避免上当!

  陷阱一  试用期“花样”多

  学生黄某反映在找工作时,发现有一些单位提出,签订协议可以,但要求试用期一年,且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仅有几百元。黄某记得一般单位的入职试用期都是三个月左右,而且他非常担心的是,如果一年后,单位不和自己签订合同,自己该怎么办呢,这一年的工作岂不是白做了?

  点评:就业指导中心老师指出,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多服务一段时间,在约定的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再以未通过考评等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从而行使试用期中的解除合同权。

  一般来说,签一年合同的,试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若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期限必须超过3年。而且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劳动是必须给报酬的,遇到试用期不给钱的单位最好谨慎,不要因为心急盲目签约。
  为了有效避免风险,毕业生可先与用人单位简单签订一个书面协议,将试用期中出现何种情况可以辞退员工明确写上,为日后的诉讼仲裁保留好举证材料。

  陷阱二 违约赔偿约定模糊

  江门某大专学校的熊同学今年2月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当时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写道,一旦学生违约,将“支付一定数目的赔偿金”。小熊当时认为没有什么不妥,就在未注明支付金额的合同上签字了。

  但在该单位实习一个月后,他发觉单位其实并不适合自己,不想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提出解除关系,可是单位却提出,需赔偿10000元的违约金。10000元对于熊同学来说,实在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他目前还在找该单位协商。

  点评: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指出,一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往往只注意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基本合同条款,对订立合同时需额外约定的事项重视不足。不少毕业生签回来的协议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栏里几乎都是空白。这种粗心大意可能会带来不少麻烦。

  虽然合同法规定,违约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但毕业生最好在签就业协议时就与用人单位商定好赔偿金额,避免到时用人单位漫天要价。

  陷阱三 口头承诺拒不认账

  五邑大学小甘同学与江门某单位经过多轮面谈,双方都比较满意,达成一致:月薪是1500元。可到前几天正式签协议时,小甘却发现月薪成了1000元,并且公司原本承诺的“五险一金”也都没有了。基本工资比预期少了三分之一,待遇实在也相差太远,花了这么长时间在这个单位上却是这样的结果,小甘觉得自己被耍了。

  点评: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李老师表示,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却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口头“合同”往往能迷惑经验不足的大学生,但也是最靠不住的。建议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到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如单位的发展规模、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福利保险等。了解过后再签协议,成功率会更高,也不易上当。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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