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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维权的“快车道”
作者:   时间:2008-05-20   点击:
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长期以来,劳动者维权必须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不少人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最终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仲裁法》)对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快车道”。

    ◆劳动仲裁范畴扩大

    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劳动仲裁法》将近年来出现的新的劳动关
系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畴。该法第二条规定,下列6类劳动争议都可申请仲裁: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延至一年

    按《劳动法》的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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