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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资方如何支付报酬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5-15   点击:

  编缉同志:

  我是一名普通打工者。一次,某公司招聘技术人员,我前去应聘。招聘人员让我上机试了试,发现我操作比较熟练,就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平时每月先预付工资800元作为生活费,其余工资年底一并结清。我工作到第8个月的时候,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我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你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而你没有相应证书,只能遗憾地宣布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你已劳动的几个月,公司再酌情照顾性补偿你2000元。”人事干部宣布后,我头脑一片空白,我干得并不比同工种的其它人差,即便合同无效,也不应该只给我这么一点报酬。我不知公司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如何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在实际劳动中并不等于没有劳动成果,法律和司法解释往往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作出倾斜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该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来信情况看,用人单位在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后,应当参照该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劳动报酬,现该公司只象征性地给付一些补偿是不对的。如果订立的合同无效是由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该公司还应按上述规定,向你支付赔偿金。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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