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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 请不要急着“一走了之”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5-15   点击:

  最近不断有读者通过“新民求职热线”求助到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其中,就有这样的一个案件:明明是单位要和劳动者说“再见”,最后竟成了劳动者“自动离职”。原来都是“替代金”惹的祸!

  合同没有到期 单位却要说“再见”

  小朱是上个世纪80年代出生的新一代劳动者,从外地某大学毕业后没几年,就在上海找到了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并且同该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至今年9月份到期。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今天,小朱庆幸自己是幸运的,他对自己的工作颇为满意。但是,单位却没让小朱高兴多长时间。

  今年6月22日,小朱突然得到单位的口头通知,说以后不用来上班了。6月23日,他赶到单位,单位称由于企业内部问题需要辞退一部分员工,并给他们开具了离职证明,要求他们在复印件上签字。仔细一看,离职证明上还写了这么几个字“因个人原因”。小朱顿时心生疑惑:明明是单位因自身原因要辞退员工,为什么此时却变成了员工“因个人原因”而离职呢?但当他提出异议时,单位负责人说不签就拿不到工资。无奈,小朱只能签了字。但后来,他才明白单位“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

  好聚不能好散 替代金“不翼而飞”

  6月23日当天工作结束后,单位开出了一张薪资结算单给小朱,支付他6月份薪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略懂法律的小朱想,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单位现在要单方面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提前30天通知,现在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就应该多支付他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这就是俗称的“替代金”。但是,单位先是推说没钱,后又称因为小朱已经在离职证明上签了字,所以是自动离职,自然就没有替代金。至此,小朱才明白,单位的离职证明原来是为了逃避支付替代金埋下的伏笔。

  此时,还有一件事让小朱不解,在薪资结算单上有这么一句话:“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这唱的又是哪一出?但当时小朱对此没有太在意。

  庭上针锋相对 替代金“吉凶未卜”

  争议发生以后,小朱来到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并走进了法院。

  在法庭上,单位首先声称,小朱是自动离职,所以没有替代金。对此“中心”认为,小朱并没有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而他在离职证明上的签字也仅表示他收到了该证明,并不能表示他向单位提出辞职。既然单位称是小朱自动离职,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单位既不能拿出通知小朱限期上岗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小朱的辞职报告,难以让人信服。而且,如果是小朱自己提出辞职,单位为什么还要支付4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呢,单位的主张和做法显然自相矛盾。

  单位又称,小朱在写有“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薪资结算单上签字,就表明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支付替代金。对此,“中心”认为薪资结算单作为结算工资的凭证,不可认同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单位应举证证明存在协商的过程。

  庭下达成调解 “替代金”陷阱仍须谨防

  该案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小朱拿到了2300元的替代金。按理应得的4500元变成了2300元,小朱虽心有不甘但也只能作出这样的退让,谁让自己不慎落入了单位设下的连环陷阱呢?

  从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单位口头提出辞退,要求劳动者马上走人时,往往会涉及到1个月的替代金问题。这时如果劳动者离开了单位,并且没有办理好相关手续的话,单位常常会以劳动者是自动离职为借口不支付替代金。或者会碰到像本案中小朱的情况,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落入单位设下的陷阱。所以在此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不要急着离开单位,而是要求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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