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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变更、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吗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5-15   点击: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劳动者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劳动合同,只限于对劳动合同中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则要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与其订立一样,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单方变更约定内容。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的;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由于自然灾害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修改有关条款的。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2、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示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5、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劳动者是否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因具备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提出变更原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并且在原合同到期届满之时也不同意续签的,双方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续签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情况。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解除。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下列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且自其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劳动合同即正式解除。但是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提前30天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必须是书面申请,同时要注意原劳动合同中是否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特别的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其它几种情况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下列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行为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首先,劳动纪律要在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生效的。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的。例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是劳动合同自然结束、失去约束力的一种方式,是结束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之一。《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却比较普遍。那么,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办理什么手续呢?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指出:“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后既不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也不续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和影响呢?

  1、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不续签劳动合同,会使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不规范的,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2、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3、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终结不能用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经济补偿办法也不能按终止合同的规定办理,而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但未提前1个月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到期既不办理终止手续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将陷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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