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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更替引发内退风波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14   点击:

   2003年11月10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张华与某染织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通州市法院作出的关于由某染织厂向张华支付内退工资、养老保险金的判决,从而宣告了染织厂新老两代厂长为期8年因“权力”更替而引发的相煎史结束。

    老厂长引退

    地处长江入海口北翼的通州某镇,染织厂是该镇的一家镇属企业,人数虽不众多,但在老厂长张华的精心管理下,效益却一直不错。虽说企业“底子”尚可,但是要能最大限度地释放能量,还必须进行改革。和其他企业一样,1996年染织厂也走上了改制之路。按常情,老厂长完全有可能继续挂帅。但不知何故,在改制过程中,其主管部门却出人意料地安排换了“掌门人”。

    由于改制,突然要自己“靠边”,这实在让老厂长想不通———不说自己为全镇的经济发展立下多大功劳,但说自己艰苦创业几十年,为染织厂的发展壮大立下苦劳一点不过分。

    想不通归想不通,但既成的事实却不得不接受。1996年8月,年过半百的张华只得“引退”。为防止工作不便,张华随即与新厂长协商签订“内退”协议,离开工厂。协议中双方约定:张华内退期间自由从事职业,厂方不加干涉,厂方将其工资按月转至镇财政所。嗣后,染织厂又拟定了一份关于退休工资标准的协议文本,将张华的工资标准拟定为每月480元,但由于种种原因,张华与染织厂负责人均未在该文本上签字。

    职务已被免除,交椅已由他人坐上,在内退协议签订后,张华低垂眼帘,缓步走出了厂长室……

    新厂长虽已开始执政,但工厂里的许多事仍离不开老厂长“交代”,否则生产和业务将不能很好衔接,工厂也不能正常运转。为此,新厂长尽管几番通知张华回厂处理有关工作事宜,但张华由于心情不好,也就一直未“遵命”。殊不知他这一“托病”就为之后来的生活埋下了祸根。

    新老板翻脸

    内退协议签订后,张华开始很烦躁,但时间一长也就渐渐地想开了———早退晚退总有退下来的一天,只要今后养老有保障,早点回家休养,反倒轻松。正当张华盘算着如何打发内退直至正式退休后的时光时,却于1997年4月突然接到染织厂通知,限其于当月中旬到厂上班。张华获悉此情后感到很纳闷:自己已经交出了权杖,并办理了内退手续,为何还要求我再去上班?这不是明摆着在捉弄人?张华转念一想:反正双方已有协议在先,我可以参照享受退休待遇,根本无须再去上班。于是便没有理会这则通知。

    张华“抗旨不从”,这可触犯了新老板的“龙颜”。此后,张华应得的工资一分钱也未转给镇财政所,更未直接向张华发放。就连企业应为张华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也被拒缴。

    不知内情的张华仍信守“协议”,至镇财政所去取工资。而在每一次拿钱时,财政所均要求其出具借条,张华以为这是账务处理的需要,所以每次拿钱时均向财政所写了借据。

    转眼间便到2002年12月,这时年届60周岁的张华已到正式退休年龄,其通过染织厂主管部门同意后,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就在其要求社保局发给退休证时,被告知尚欠缴养老保险金18862元,其中单位应缴14938.70元。如果不缴,则不能享受全部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获悉此情的张华大吃一惊,内退这么多年,染织厂竟然没有为自己缴纳过一分钱养老保险金,自己已人至老年,无力再从别处挣钱,失去养老保险后果不堪设想。张华心想,既然有人已经使出如此毒辣的手段,那么现在找他论理肯定难有结果。即使求其补缴,也肯定不会顺利。但是无论怎么说,自己是要按时退休的,这部分费用自己可以先垫着,反正有账是可以算的。于是其为了及时拿到退休证,不得不自掏腰包缴纳了18862元养老保险金。

    让张华更感到吃惊的是,2003年1月,当其再次至镇财政所领内退工资时,却被告知其此前所领“内退工资”均是镇财政所向其支付的暂借款。

    8年来,自己所领内退工资原来均是镇财政所做和事佬调剂的暂借款,那就意味着自己8年未拿到工资,被整整骗了8年!按照仲裁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后的60日内,必须申请仲裁,否则法律不予保护。所幸张华工作数十年,对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于是其便在财政所告知实情后,立即抓紧时间搜集有关材料,于2003年2月初,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

    原来对仲裁感到满有把握的张华在递交申请一周后,却收到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张华申请仲裁之日,距与被申请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面对仲裁委打的回票,张华感到十分意外:自己刚知道权利被侵犯就申请仲裁,怎么说已经过了时效呢?
 
    无奈走讼途

    接到仲裁委的裁定书后,张华立即跨进了法院的大门,将染织厂推上了被告席。其诉称,其原任染织厂厂长。1996年8月初,原告与被告订立协议1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内退手续,原告的工资由被告转至镇财政所发放。从1996年起,原告一直从镇财政所领取工资。2003年1月20日原告才知道所领工资系镇财政所作为原告的暂借款处理的,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资。此外,被告未按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内退工资49196元,支付养老保险金14938.7元。

    接到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内部一班人进行了合计:既然你原告起诉要工资,那么我们干脆就讲你是自动离职,且就工资问题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叫你竹篮打水一场空。于是被告紧接着便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其辩称,原告是自动离职,所谓的内退协议违背公平自愿的原则,缺乏客观事实,意思表达不清,属无效协议。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除查明以上事实外,还查明张华内退前的月工资为660元。从1999年2月起至申请仲裁前,原告数次以未拿到应得的工资为由,从镇财政所借款。而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的内退工资,也未将原告的工资款转到镇财政所,同时亦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自原告内退至起诉,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36415元,欠缴养老保险金14938.7元。

    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被告负责人与原告于1996年8月所订协议实质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承担。从该协议及被告所拟的内退协议的文本可以看出,原告内退是经被告同意的,故不能认定原告是自动离职。对内退工资的标准,双方虽未在协议中明确,但现原告对被告原拟定的内退协议中的每月480元内退工资标准予以认可,故可以此为据计算。关于原告对工资主张权利问题,原告从财政所领款时,其所领款项名义上是借,但因原、被告在原协议中约定工资由财政所转发,故原告借款的实质是预付工资。由此可见,原告对工资一直在主张权利,其就内退工资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其于仲裁后十五日内提起民事诉讼,亦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负担的部分,应由被告向有关部门缴纳,因被告未缴,原告自己缴纳,应视为原告为被告代垫了该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律撑了腰

    审理中,承办法官曾主持调解,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协商解决争端,然被告却执意拒绝,故调解未成。2003年6月,通州市法院依照《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染织厂支付原告张华内退工资37440元,同时支付给原告张华养老保险金14938.7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过进一步审理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了确认,遂依法作出了“驳回染织厂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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