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劳务与法>拍案说法> 你正在阅读“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
“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11   点击:

    求职难,难求职。为了保住饭碗,不少职场中人面对合同中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备注、附加条件等等,虽觉不妥,也只是被动接受。

    本期案例提醒,小心劳动合同附加的“不平等条约”,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

    Lin是2003年从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寻寻觅觅后,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某某。Lin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问公司不签行不行?答案是不行。毕业在即,Lin签了承诺书。

        很快,麻烦就来了。公司要求Lin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虽然合同中约定是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但根据承诺书,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作时间。原本公司应该为Lin缴纳的“三金”也一直未缴。为此,Lin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缴“三金”。公司辩称,加班和“三金”未缴都是公司实际情况造成的,Lin在签合同时也签了附带的承诺书,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权利。据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还是支持Lin的请求,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结果分析】

    1、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从Lin的情况看,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Lin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Lin违心签下了承诺书。Lin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公司无权擅自增加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Lin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尽管《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本法。”但Lin的单位是广告公司,没有特殊生产,所以不在此例。显然,公司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3、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劳动法》明文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已成为企业默认的行为准则。根据《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上海市出台了很多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规定,并都设了相应的处罚数目。所以Lin的单位不缴付社会保险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承诺书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Lin签下的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该承诺书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所以说在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签订的这份承诺书是无效的,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4条规定:“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原:英语大

推荐给朋友:

快速导航

个人简历
简历表格
简历范文
简历模板
简历格式
简历封面
简历下载
求 职 信
自 荐 信
辞 职 信
毕业论文
自我介绍
合同范本
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心得体会
招聘选拔
企业文化
激励机制
薪酬福利
人才测评
培训发展
绩效考评
组织沟通
激励游戏
经典案例
求职信息
求职技巧
求职面试
求职报告
求职案例
职场顾问
职场新人
职场丽人
职场礼仪
职场攻略
职场故事
职场笑话
职场测试
求职广场
职场天地
个人简历
常用范文

热门文章

·辞退争议——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
·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别
·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自动终止吗(一)
·职工离开单位福利房被收回
·企业如何计发员工计时工资
·员工是否应该赔偿培训费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要支付补偿金?
·将规章进行到底
·合同未盖章 到底谁违约
·工人被拖欠7年加班费,是全额追偿还是只补60
·企业不能要求职工超标准负担违约培训费
·违约跳槽者被判赔偿84万元
·陈某某诉东莞市劳动局
·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Copyright © 2006-2007 SouthHR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人力资源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7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