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气就上法庭
新闻背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起因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而诉至法院的人事争议案件,该案为《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法院受理的首例人事争议纠纷。此前,曾有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到法院起诉的情形,由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未予受理。
此起案件的原告刘某系某著名学府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在诉状中,刘某称:自己是留日博士,于1997年12月回国到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教至今,2000年晋升为副教授。1997年12月底至2000年12月底签定第一期聘任合同,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续签了第二期合同。2003年5月29日,刘某接到了学校人事处的解聘(不续签)通知。由于被告没有制定和公布“续聘”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原告要求被告告知“不续聘”的理由,但未果。
其后,原告就此人事聘用合同纠纷事宜,向人事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该仲裁委员会不属受案范围为由向原告送达了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遂想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今后有着干部身份的人与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后,可以直接上法院打官司。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律师认为,虽然该解释仅仅有三条,但是对于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该解释的出台对他们维护正当权益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利好消息。
该解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一个重大利好
左律师介绍,在此之前事业单位的职工权益遭到侵害之后,他们没有有效的取得救助的途径。《劳动法》原来只解决“劳动争议”,调整的群体只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与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内勤人员等,出现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生效的仲裁结果或者判决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与单位的关系不在这个范围内。干部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争议叫“人事争议”,由国家人事部和各地方人事局下属的人事仲裁委解决。但是,人事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这种裁决就没有多大意义。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基本上解决了人事争议没有后续法律程序申诉、监督、纠正,难以真正维护公正的问题。
一个根本问题
首先,人事仲裁委员会将产生很大变化。人事仲裁委将改变原来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开始发挥应有的实际作用。以前的仲裁委裁决结果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因此不能把裁决结果申请法院执行。据了解,仲裁委由于上述原因成立之后涉案数量非常少,甚至一般以不同理由或没有相关法律程序为由不愿受理案件申请。可以预计,人事仲裁委的涉案数量由于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成倍地增加,人事仲裁委将进入迅速正规化发展的阶段。
其次,人事仲裁从原来“一裁终局”变化为“一裁两审”。以往情况是,凡是和事业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适用《劳动法》,而有着干部身份的争议只能通过人事仲裁委员会来解决,而且是一裁终局,法院无法介入进行监督和纠正错误。因而,过去许多和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干部只能找上级单位行政解决。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往往由于单位隶属同一行政系统很难保证公正处理。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则把仲裁和司法进行了衔接,适用《劳动法》“一裁两审”,这样法院除对生效裁决要强制执行外,还要监督纠正仲裁机构的错误。
出处:《雇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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