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不到一年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上周三下午是“南南热线”接待日,从金桥赶到本刊编辑部的朱小姐含着泪对南南诉说着:“我是外地来沪的大学生,2003年4月在上海某合资企业实习。当时,企业人事部门与我签了一份‘就业协议’,约定毕业后企业为我办理进沪手续,服务期为5年。如果我主动违约,就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
8月,我毕业了,企业又与我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违约金也改为3万元。由于企业业务忙,经常要加班,还不发加班工资,我感觉太累。
2004年2月,我向人事部提出了辞职申请,并希望1个月后能离开企业。可人事经理说,按‘就业协议’约定,要支付违约金5万元。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就按劳动合同约定,只支付违约金3万元。我要求减免,因为参加工作仅一年,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但人事经理不同意,至今没有为我办理退工手续。而我因此也无法再与新单位办理录用手续。我该怎么办?”
南南觉得这里包含着几个问题:一、就业协议不能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也就是说,一旦签定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就被替代。这是因为在签署协议书时,朱小姐还未毕业,是学生身份,不是《劳动法》上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朱小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原来的协议书就失去了效力。朱小姐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只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处理,而不是协议书中的约定。
二、“违约金”的设定要合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允许对员工的服务期设立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新员工,如用人单位为原本户口在外地的新员工出钱办理户口进沪;二是用人单位为员工出资培训,如企业出钱让员工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等;三是用人单位给员工有特殊待遇,如提供一套住房、一辆车子等。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是不能对服务期设立违约金的。朱小姐原是外地户口,企业为录用她,出钱办了户口,应该说是可以作为设立违约金的理由的。问题是,企业在办理户口时,是否出了钱?如果没有出钱,朱小姐完全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三、企业必须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是无条件的。企业不能以朱小姐没有支付违约金,而拒办退工手续。如果朱小姐因企业不及时办理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企业作出经济赔偿。
当然,南南还想告诫朱小姐以及和她有相同经历的职场新人:(1)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尽可能与企业协商解决,如确实无法统一认识,还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为好。
(2)如果朱小姐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别忘了在申请书中提出企业应补发加班工资的要求,当然朱小姐应提供加班的依据。
(3)朱小姐为了到上海工作,而与企业签订了设立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现在又为了“跳槽”,而不愿支付违约金,虽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我们换位思考一下,企业的损失推来承担?所以,朱小姐们也应该考虑一下自己的诚信度问题。
出处:《职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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