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员工跳槽带走原东家客户判赔5万
原在佛山三水某公司打工的三名员工,跳槽后自己也成立一家公司,并利用在原公司打工时获得的客户资料,继续与原公司做相同的业务。被原公司告上法庭。
3月2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程某某、及重庆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三水区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在一年内不得与成都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等原告的客户开展经营活动,亦不得使用原告的经营信息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打工获得客户信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三水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通讯器材、机电产品、电子电路产品配件及通讯工程网络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3日。1999年10月25日被告张××到原告盛路公司经营部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后三水某公司指派被告张××到重庆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并且在2003年5月16日,下发了《员工保密制度》,该制度对员工的保密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掌握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员工,在离开公司2 年内不得为自己或第三方从事与本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业务,违者赔偿公司30000元。2002年3月,张某某申请在重庆就地招聘程××在重庆任销售员之职。2003年3月18日,被告张某某、程某某共同出资成立被告林×公司,并由被告张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三水原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并利用原来在三水某公司获得的客户关系,进行经营。其客户名单中的重庆华某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某电子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三水某公司的的主要后备客户。使原告三水某公司的业务受到损害。于是上法院将张某某等告上法庭。
法院判侵犯三水某公司的商业秘密
佛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三水某公司是于1998年底成立后一直经营通讯器材及相关产品的公司,在其与客户持续的经济来往中形成了一些固定联系对象、联系方式、交易价格及其他经营信息。这些信息系原告多年来投入了人力、物力、精力、财力建立的,原告的经营信息也是其在长期的经营、交易、来往过程中积累的,只有原告及其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才知悉并有机会接触使用这些信息,对于广大公众并不知悉,而且原告制定了相关的制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原告三水某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应受法律保护。
林×公司在经营中被告张××使用原告的经营信息,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三水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程××在原告盛路公司虽然只是临时工,工作时间短,但其仍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且其在尚未离开原告时就在与被告张××开办林 ×公司,其行为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张××、程××、林×公司侵犯了原告三水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在一年内不得与成都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等原告的客户开展经营活动,亦不得使用原告的经营信息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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