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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面对《劳动合同法》的恐惧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8-25   点击:

  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目前正在宣传阶段。近日,某国有垄断企业请来法学专家为科级以上干部就《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进行解读。培训结束后,他们竟聚在一起感慨:“这个《劳动合同法》不能向职工宣传”、“职工知道了,企业就不稳定了。”

  职工知道《劳动合同法》会怎么样呢?企业的管理者为何害怕职工知道《劳动合同法》呢?

  目前,该企业的现状是:

  一、大部分职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星期六加班是正常,星期天加班不确定”已成为职工的流行语。一线职工加班加点都是“自愿奉献的”,没有补助和加班费。

  二是同工不同酬。该垄断企业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有全民工、集体工和临时工,同一个单位,甚至同一个班组,工资待遇分三六九等,全民工的工资是集体工的4~5倍。该企业部分全民工是主业淘汰型员工,在单位游手好闲还工资丰厚,因为端的是“铁饭碗”,“反正企业得养着”。这正应了一句俗话“挣钱的不出力,出力的不挣钱”。这是该垄断企业死抱二元结构观念而滋生出的怪胎。它在维护垄断集团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践踏弱势群体的人性。这种“以身定价”的等级管理显然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向背的。

  三是福利差别大。全民工的福利由主业工会发放,逢节发放的食品等全民工大包小包往家拿,而集体工没有。多种经营企业的领导都是全民工,他们有了这份福利,就不考虑集体工的了。

  四是存在歧视现象。主业岗位招聘、提干、评劳模,把集体职工排斥在外;集体工与全民工犯同样错误,集体工处理重,全民工处理轻。

  长期以来,在“以身定价”的体制度下,集体工身心备受压抑,他们谨小慎微,怕失去了这个饭碗。

  劳资合作、劳动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合作与和谐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就是矫正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在劳动关系上,坚持矫正正义就是坚持社会正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使我们在为没有话语权的困难群体高兴的同时,也有深深的忧虑。国有垄断企业的管理者能否真心地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按《劳动合同法》来规范企业劳资关系?如果他们死死抱着垄断企业利益不放,那么《劳动合同法》就不能在这些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宣传阶段,市、县工会要负起《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检查之责,不仅要求企业管理层学习,还要组织企业所有的职工学,让每个职工都知道《劳动合同法》;地方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职工待遇的检查,维护《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发挥法律应有的效力,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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