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政策完善养老保险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实施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后的又一项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向真正实现我省参保人老有所养的目标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缴费年限不足 可选择继续缴费
《通知》提出,原已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通知》允许申请人按照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他们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同期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执行。
如一次性缴费后,申请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要求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办法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
出台相关政策 让参保人老有所养
据了解,《通知》出台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参保人,只能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我省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在退还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再发给一次性老年津贴(统称为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6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粤府[2006]96号文,提出了延续缴费办法,解决了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领取长期待遇的问题。粤府[2006]96号文实施后,省劳动保障部门针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待遇的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周密翔实的测算,形成了解决这类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具体方案,在充分征求了各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最终出台了相关政策。
考虑到全省情况差异较大,《通知》规定上述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办理时限由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始办理。属于此类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了解当地的出台方案,及时进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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