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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应警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8-25   点击:

  近日,劳动法专家为广州企业界人士解析《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许大大减少;用人单位换血速度也许加快;广州劳务派遣市场也许将萎缩……(中国新闻网7月13日)

  报道称,这部即将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向“劳动者一边倒”。作为一部以劳动者为本位的法律,向劳动者倾斜应是题中之意。虽说平等是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但是,平等从来不是抽象的,在目前资强劳弱的情况下,如果把劳资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来保护,貌视的平等往往带来的将是绝对的不平等,正如有人所言,“只有确立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宗旨,通过这种价值救济的途径,才能矫治劳资双方关系的天然不平等性。”

  据统计,自《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191849件意见。这一数字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史上排名第一,远胜于曾经沸沸扬扬的《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毫无疑问,是一次利益集团的博弈。曾有资方代表强硬地称:“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劳动合同法》的强硬对于广大工人、职员来说,确实是一个福音,但是,在当今工会弱势、职代会无权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能否走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仍有待观察。

  尽管《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劳资双方的博弈和较量却远未结束。这两天,官方、媒体和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令公众看到了一个“光明的未来”,可有意思的是,在我的电子信箱中,却塞满了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培训”的垃圾广告,许多广告甚至赤裸裸地称,将请专家详细评述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以规避用工风险。

  单从法律文本上来看,《劳动合同法》确实是一部能够相对体现劳动者利益的法律。然而,制度的工具性并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圣经》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有人能正确地运用它。”众所周知,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法律责任等都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劳动法阻止了“黑砖窑”、“血汗工厂”的发生吗?

  列宁有句话说得好,法律的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

  最近,哈佛大学刘瑜先生写了一篇《怎样保护弱势群体》的文章,令我深受启发。他说,对于手无寸铁的弱势群体来说,最强大的资源莫过于自己的组织,“可悲的是,很多时候社会的这种自组织能力不但没有得到鼓励,反而被阉割。”在中国,工会扮演的是一个“二政府”的角色,关键时刻却往往“失语”,而民间的自生组织却常遭到挤压和报复,“社会的自身组织力量被政治和资本的力量联手瓦解”。对于《劳动合同法》,我想套用刘瑜先生的话来表达我的想法:劳动者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但他们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许他们保护自己。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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