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劳务与法>劳资新闻> 你正在阅读盘点劳动合同法四大亮点
盘点劳动合同法四大亮点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8-25   点击:

  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实行十多年来,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已基本形成。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凸显,新的用工主体和形式不断出现,近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些新情况,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亮点一:引导签订长期合同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越来越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对劳动者更为有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亮点二: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这要求对1995年正式建立起来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国家正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劳动合同法。

  亮点三:防止滥用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比较突出,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试用期内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了新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置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将有章可循。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亮点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享有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原:英语大

推荐给朋友:

快速导航

个人简历
简历表格
简历范文
简历模板
简历格式
简历封面
简历下载
求 职 信
自 荐 信
辞 职 信
毕业论文
自我介绍
合同范本
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心得体会
招聘选拔
企业文化
激励机制
薪酬福利
人才测评
培训发展
绩效考评
组织沟通
激励游戏
经典案例
求职信息
求职技巧
求职面试
求职报告
求职案例
职场顾问
职场新人
职场丽人
职场礼仪
职场攻略
职场故事
职场笑话
职场测试
求职广场
职场天地
个人简历
常用范文

热门文章

·江西省公务员工资改革7月1日开始
·湖北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每月普调80元
·福建莆田技工校为解"工荒"搭平台
·国务院公布07年元旦春节及两黄金周放假安排
·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的区别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9月拟再提高
·民工情侣相约一起“死了算了”
·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涨856元
·初婚男女晚婚可休10天婚假
·深圳拟提高最低工资
·上海首创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解决工伤看病养老  
·浙江省发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平均涨了1424元
·北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调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今起调高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需转变的十大用工观念

Copyright © 2006-2007 SouthHR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人力资源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7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