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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严格追究劳动部门“不作为”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8-25   点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力图通过严格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法定职责的方式,来缓解劳动法律领域积弊已久的有法难依、执法不力的困境。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全国各省市和相关部门的3500人作了学习辅导报告。

  杨景宇表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和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杨景宇认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原因很复杂,总的来说,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劳动监察机关执法不力,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较高,劳动争议解决渠道不畅是四大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对于企业的过度“保护”也是重要原因。杨景宇坦言,有些地方存在把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等问题。

  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一个现实困难。“一方面,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的形势下,劳动行政部门任务很重,工作压力、工作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杨景宇说。

  杨景宇认为,当前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与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关系的。针对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了严格规定,并规定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据透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今年还将要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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