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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霸王”劳动制度上道“紧箍咒”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4-10   点击:

  在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台州代表团的省人大代表李秋根提交的关于建立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的建议,得到翁礼华、金全才、牟义军等众多省人大代表支持。

  李秋根说,《劳动法》实施以来,多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但不少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片面强调劳动者义务。一旦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仲裁或上诉法院,用人单位往往以“单位有约”为借口,侵犯劳动者权益,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此,李秋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85条、第89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应尽快制定办法,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行为。

  李秋根认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制定劳动规章,再通过民主程序,如职代会等通过,15天内填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送审表》,以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30天之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布生效。如劳动部门确认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的,应进行修改,并于15天内重新上报审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按指令限期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处罚;由此造成劳动者损失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或承担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李秋根说,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管辖可按《浙江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尤其要加强劳动者人数多的省部中央属企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应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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