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规:领最低工资者可免缴公积金
今日起,广州市领取最低工资及其以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可以不缴,而且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在6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今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该规定对广州市单位和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予以明确:或者在半年内一次性补缴;或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分期分批补足,但必须在一年内补足。有关单位和市民可在本报A1版广告中或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gjj.gov.cn)查阅有关规定。
新规解决公积金补缴问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该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这一规定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广州市单位和职工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全文共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和范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补缴依据、时限、方式和程序,领取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的免缴准则,以及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有关单位在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中的基本要求等。
对于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规定明确,要从今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在明确“单位和职工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同时,对于此前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规定明确,要按规定进行补缴,并要在今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困难者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而对于一次性足额补缴有困难的,规定给出了三种补缴方式,即:一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分批足额补偿;二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为零),一次性补缴;三是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分期分批补缴。而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及补缴计划,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后,从今日起6个月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上述程序审批后,可以在三种补缴方式中选择一种补缴,补缴金额要在一年内补足。
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市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规定明确,单位要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且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广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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