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招聘广告小心中“招” 保留招聘广告用处多
典型案例小仪失业后,一直在积极找工作。某日,在浏览某求职网站的时候,小仪发现了一条某信息咨询公司的 招聘 广告。广告明:岗位———市场推广员;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员工;薪水———每月底薪1600元人民币,并根据业绩另有提成。小仪看了觉得非常适合自己,立刻就把公司的招聘广告打印了下来,并按上面的联系方式,与这家公司联系。经过简单的面试后,被该公司正式录用。
在短暂培训之后,公司拿出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要求包括小仪在内的其他员工签字。小仪一看内容,其中约定了工作岗位;业绩提成等内容,想到招聘广告里提到的“根据业绩另有提成”,便爽快的签了字。一晃半年过去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小仪每月1600元的工资,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小仪找公司交涉,公司却说已与他签订了《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所以他是公司的“代理商”而非签有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小仪听了非常气愤。向公司出具了当初打印的招聘网站上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指出里面明明白白地写着招收“劳动合同工”,怎么能说自己是“代理商”呢?但公司强调,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的法律关系还是要以最终达成的协议为准,因此双方就是业务代理关系。
几经交涉无果,小仪只能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补办招退工手续。本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以公司为小仪补发工资和补办社会保险告终。
-案例点评 招聘广告到底是什么性质
“找工作,看广告”已经成为了求职的首选渠道,那么招聘广告到底是什么性质?劳动者要注意些什么呢?
对于广告,法律认为它不是合同,而是希望别人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一个邀请,所以一般广告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要约”是指向特定人发出的建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被要约人承诺了,合同就成立了。“要约”有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提出修改,那就不是承诺而是发出了新的要约。本案中提到的“要约邀请”是指邀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最典型的就是广告。因此,广告中经常有一些夸张的表示,以吸引别人向自己要约。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就应该认为是“要约”,即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内容已经具备了,比如价格。
本案中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属于要约。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在招聘广告中已经包含了岗位是业务代表、月薪1600元,并有业绩提成。这事实上已经包含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非常具体、明确,应当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反过来,如果小仪与公司是业务代理关系,应该具有一定的资格,如经营资格。显然,小仪不具有这样的资格,他与公司之间不能建立业务代表关系。也就是说,小仪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从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法律认定要件来看也是符合的。一看劳动报酬,尽管本案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很明显,如果单位不拖欠的话,还是应该支付他报酬的。二看管理,公司对小仪的管理行为应该也是有的。三看名义,小仪作为公司的业务代表当然是以公司的名义推广业务。公司与小仪实际已经按照劳动关系来做了。
同时,本案确实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在此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慎重,看清楚合同再签名。
-法规提示 招聘内容应该包含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是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委托 职业 介绍所发布聘信息;二、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发布。
用人单位如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信息,需要出示单位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其中,招聘简章必须具备:(一)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二)工种岗位要求;(三)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四)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用人单位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的,须提供:(一)单位行政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招聘广告文书。其文本中也应包含类似于上述招聘简章的内容。
可见,招聘广告的内容应该是具体的,应该包含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主要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招聘广告欺骗劳动者。让劳动者可以看着明白,选得放心。因此,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应该是要约。
-特别提醒 招聘广告是“呈堂证供”
小仪当初打印下来的公司的招聘广告,后来成为了小仪打官司时重要的呈堂证供。对他最终维护自己的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实,不仅是遇上小仪这样的事,需要保留招聘广告,对所有通过招聘广告求职的劳动者来说,保留招聘广告的意义在于:
-保留招聘广告可以说明,自己是用人单位雇佣的。
我们栏目去年曾介绍的一案,即是某劳动者在某招聘会现场结识了,某公司正在招聘的公司副总。其后便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因工资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却提出该劳动者非公司员工,系该副总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因无招聘广告作证,劳动者最终输掉了官司。
-保留招聘广告以明确,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必须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标准,而招聘广告的内容也可作为“录用标准”。因此,劳动者应注意保留招聘广告,并充分了解其中的内容,尤其在试用期内,要严格照章行事。
-保留招聘广告以明示,劳动合同条款。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有各种各样的承诺,如出国培训、住房补贴等等。但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就不见踪影了。
因此,劳动者应保留招聘广告,在于公司交涉的时候,也有个说法。
来原:英语大·[劳资新闻] 莫让劳动合同法成为"纸上富贵" (0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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