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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年终奖”发成“留人奖”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4-10   点击:

  年关临近,工作了一年的人们最关心的就是“年终奖”了。有些老板正是看中了这点,把“年终奖”当成了“留人奖”。13日这天,一位在宁波奉化一家服装厂企业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小柳向媒体反映,老板要将“年终奖”留到年后发,目的就是想留住员工。这位姓朱的老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年终奖不是固定要发给员工的,这只是企业留住优秀员工、熟练员工的一种办法,嗨,我们办服装厂也难啊,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1月14日《宁波晚报》)

  老板的苦心能够理解,现在的服装行业竞争激烈,每家企业都需要有一批技术骨干支撑企业的发展,像小柳这样的技术工备受老板的青睐理所当然。类似情况所在多有。1月6日《广州日报》也报道了此类消息,在粤的一企业打起了“年终奖”的主意,比如将年终奖拖到年后的三四月再发。这一招够厉害,也够损的。

  “年终奖”的多少由老板等少数人说了算,其神秘性让员工充满了太多的期待与幻想,许多员工非常在乎,也确实把“年终奖”的多少作为去留的准则。员工看重“年终奖”,可从以下一组调查数据得知,一项网络调查显示:45.52%的员工认为年终奖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其工作的情绪和表现;38.97%的员工认为年终奖比较重要,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其工作表现、实现公平。(1月13日中国劳动咨询网)可奇怪的是,对员工来说那么重要的“年终奖”该如何发放,《劳动法》中竟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给了一些老板以可乘之机,譬如把“年终奖”当成“留人奖”发就是。

  也许老板会说,把“年终奖”留到年后发不算侵权,反正是要发的。我不这么认为,顾名思义,“年终奖”应该是年终发的奖,它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肯定和褒彰,其激励作用有一定的时效性,如留到年后发,就会大大降低其激励作用。不仅如此,对于诸多外来打工者来说,怀揣“年终奖”回家过年,意味着能否过好年、能否保证明年买足农业生产所必须的种子、化肥及缴足子女的学费等,如等到三四月份再发,岂非把他们的计划全打乱了,这难道不算侵权吗?更有甚者,有些老板内心还存有这样的“小九九”:明年要是你不来我厂,这笔“年终奖”就不发了。小柳的老板就是这样说的。这不是侵权又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其中,奖金一项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而对于生产奖的范围,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推知,“年终奖”其实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可参照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将“年终奖”当成“留人奖”发放的老板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可按照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论处。

  企业要留住人才最终要依靠的是企业文化及其核心竞争力,当然企业主要在平时多关心员工,要为员工的发展成才提供平台。一位来自江西的陈小姐说得好:“如果企业老板平时对外来员工的生活、学习上投入更大的关心,以感情或者提供事业发展空间的方式留人,可能更能让有技术的外来员工接受。”斯言甚善,值得所有企业主记取。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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