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劳务与法>劳资新闻> 你正在阅读临时工的养老保险不容悬空
临时工的养老保险不容悬空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4-10   点击:

  工作近10年遭解雇梁入元是湖南省会同县堡子镇茶冲村人。1989年年初,她与从部队转业至会同县人民医院工作的本镇青年龙星佐喜结良缘。随后,两人将自己的小家安在县城。不久,女儿的降临,给这个温馨的小家庭增添了无穷的乐趣,然而开支也陡增,仅靠丈夫一人的工资已不足以支撑全家人的生活。梁入元希望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减轻家里的负担。

  1996年11月15日,经人介绍,梁入元开始在会同县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福利院)打工。当天,她与福利院签订了《福利院雇请零(临)时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同一天,她又与福利院的主办单位会同县民政局签订了《会同县民政局雇请长期劳动合同工合同》。两份合同的内容均是雇请梁入元为福利院工作人员。

  当时,福利院的正式工作人员仅院长1人,加上梁入元这个临时工,一共也才2人。梁入元的工作,主要是为在福利院生活的老人们煮饭,同时兼做护理、出纳,此外还种菜、养猪。一天工作下来,梁入元累得腰酸背痛,整个人像散了架似的。然而,晚上回到县人民医院宿舍,她又开始担心那些老人:万一夜里老人们有个头痛脑热需要人照料,自己却不在身边,该如何是好?

  强烈的责任心驱使她说服丈夫,搬到了条件简陋的福利院筒子楼里。在这儿,他们一家三口一住便是9年。

  为了让老人们吃好,梁入元利用福利院宽敞的院落,种上各种疏菜,使菜地里一年四季充满生机;她还常年坚持喂猪,一年最多能养7头肥猪,乐得老人们笑开了怀。至于为行动不便、患病在床的老人们洗衣服、端茶喂饭,对梁入元来说已是习以为常。

  1999年11月,梁入元的哥哥因尿毒症去世,梁入元让丈夫代上了一天班,匆匆赶去送葬,然后又急急忙忙回到福利院上班。她母亲因患脑梗塞,瘫痪在床一年多,梁入元没有在病榻前尽过孝,只是在2000年10月其母亲病逝时才请了两天假,赶去为母亲奔丧。

  然而,由于是临时工,梁入元面临着随时被解雇的处境。2004年以后,福利院改变了连院长在内只有2个工作人员的历史。很快,梁入元的担心变成了现实。

  2005年12月18日,福利院领导突然通知梁入元:她只能上班到当年12月底。梁入元对此感到很惊愕。

  2006年1月27日,梁入元领取了4000元经济补偿金,怀着不舍而又无奈的心情,离开了倾注过无数辛劳和汗水的福利院。

  申请仲裁得公道福利院虽然是靠吃财政补贴过日子,但梁入元认为自己在那儿任劳任怨工作近10年,如今一朝被解雇,仅得4000元补偿费,实在是太少了。她多次要求福利院为自己补办养老保险等手续,但均被拒绝。

  梁入元同时认为,既然会同县民政局是福利院的主管部门,况且自己当初也与民政局签订了一份“长期劳动合同工合同”,民政局应该对自己被解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2006年2月12日,梁入元以会同县民政局为被申请人,向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局依法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补发其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被拖欠的加班工资及补偿其损失共5万元。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06年4月12日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发现被申请主体不符,中止了审理。次日,梁入元变更被申请主体为福利院。2006年5月12日,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开庭进行审理。

  针对梁入元的仲裁申请,福利院辩称:第一,该院是在与梁入元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才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存在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的问题。况且该院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义务,已向其支付4000元经济补偿金。第二,梁入元与该院之间的争议发生在2005年12月底,距开庭已5个多月,超过了我国法律关于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出仲裁申请的规定期限。另外,梁入元的实体权利被侵害(即社会保险手续未予办理)已近10年,早已超过了《劳动法》保护的期间。第三,梁入元要求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上述理由,福利院要求驳回梁入元的仲裁申请。

  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申请人梁入元在被申请人福利院处工作近10年,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福利院而非会同县民政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没有办理的应当补办,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手续可以由用人单位补办,而梁入元正是发现福利院拒绝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才于2006年2月12日提起仲裁,故其仲裁申请未超过60天的法定时效。另外,梁入元主张的加班工资和近10年劳动期间的损失5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6月1日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到社会保险机构会同县企业社会保险局为申请人补办1996年11月5日至2006年1月27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具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标准以会同县企业社会保险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确定;二、被申请人赔偿因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导致申请人未能享受失业救济费的损失4812元,限200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该赔偿不包含被申请人已支付的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单位起诉遭败诉然而,仲裁决定书送达后,福利院不服,以梁入元申请仲裁超过了法定时效为由,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被告梁入元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金、支付失业救济金的申请。

  会同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60天的法定时效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会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入元提出仲裁申请时并未超过法定时效。本案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确定为2005年12月31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福利院与梁入元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既可通过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相应的保险费来实现,也可在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前由用人单位补办补缴保险费来实现。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此时才是劳动纠纷的发生之时,也是劳动者确切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此日亦即梁入元知道其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之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本案双方争议的实体权利为梁入元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梁入元并不能举证证明福利院承诺支付其福利待遇的具体时间为哪一天,而双方是2005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的,故此日应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告关于其一直没有为梁入元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梁入元对此完全知情、双方的劳动争议在9年多前便已存在的起诉理由,显然与法相悖。从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2月12日梁入元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60天的法定时效期限。

  2006年11月25日,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福利院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的梁入元,感慨万千。虽然劳动者维权的道路坎坷艰辛,但这场官司的结果让梁入元备感欣慰。

来原:英语大

推荐给朋友:

快速导航

个人简历
简历表格
简历范文
简历模板
简历格式
简历封面
简历下载
求 职 信
自 荐 信
辞 职 信
毕业论文
自我介绍
合同范本
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心得体会
招聘选拔
企业文化
激励机制
薪酬福利
人才测评
培训发展
绩效考评
组织沟通
激励游戏
经典案例
求职信息
求职技巧
求职面试
求职报告
求职案例
职场顾问
职场新人
职场丽人
职场礼仪
职场攻略
职场故事
职场笑话
职场测试
求职广场
职场天地
个人简历
常用范文

热门文章

·江西省公务员工资改革7月1日开始
·湖北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每月普调80元
·福建莆田技工校为解"工荒"搭平台
·国务院公布07年元旦春节及两黄金周放假安排
·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的区别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9月拟再提高
·民工情侣相约一起“死了算了”
·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涨856元
·初婚男女晚婚可休10天婚假
·深圳拟提高最低工资
·上海首创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解决工伤看病养老  
·浙江省发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平均涨了1424元
·北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调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今起调高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需转变的十大用工观念

Copyright © 2006-2007 SouthHR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人力资源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7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