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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秘密屡遭泄漏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4-10   点击:

  核心员工频频跳槽,企业秘密屡遭泄漏的问题,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副所长李晓方的关注。昨日,她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国家尽快调研和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法》,通过竞业限制等措施,保护研究机构和企业的技术秘密与创新积极性。

  技术秘密保护存在法律空白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现在我国对专利、版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都有相关的法律保护,但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的技术秘密保护法,仅在广东、浙江两省有相关条例或地方法规,在深圳、宁波和珠海三市有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国家仅在劳动法和合同法解释中涉及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时的法律解释。

  李晓方指出,我国目前比较多的是工艺技术创新,其本质属于技术秘密,不适合进行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后基本上全部公开,实际上难以维权和保护,或者维权成本太高。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比例迅速上升,其中大部分又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许多情况下还存在法律空白。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李晓方草拟了一份技术秘密保护法的法规草案。其核心条款是引入了国外广泛通行的竞业限制条款。

  草案指出,技术秘密权利人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同时,为保护被竞业限制人员的权利,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在竞业限制期间,权利人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重罚窃密侵权行为

  该法规草案还引入重罚手段,来防止和处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2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的。

  同时,侵权人还应当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额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以下方法计算:(一)侵权行为尚未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损失赔偿额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1、技术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二)侵权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损失赔偿额应当按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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