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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临时工”为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4-10   点击:

  针对众多劳动者所反映的用人单位以“临时工”为由,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上任何社会保险等行为。3月8日,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吕晓凌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吕晓凌介绍,《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他说,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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