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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不明 就业歧视难禁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4-10   点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上月27日下午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对就业歧视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针对就业歧视作出禁止性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但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担心,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禁止就业歧视难以实现。

  这种担忧决非杞人忧天。其实,“男女平等”的思想早已被明确写入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指出,“妇女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性遭受就业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他就业歧视现象也时有所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法律规定都只起到了“纲要”的作用,缺乏明确且强有力的执法主体,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缺乏具体可行的惩罚措施。这样不但对就业歧视的实施者起不到惩戒作用,也使受害者缺乏维权动力。

  关于立法反对就业歧视,国际上在明确法律主体上有很好的做法。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是由法律赋予某个机构负责实施该法,这是反歧视法得以实施的必不可少的组织保障。美国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均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接受受害人的投诉并支持起诉。二是制定惩罚措施。如欧洲联盟组织在1997年6月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允许欧洲联盟国家部长对就业年龄歧视采取惩罚措施。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期待就业促进法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使有关规定更加完善,才能真正达到禁止就业歧视的目的。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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