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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立法 百姓关注五大热点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4-10   点击:

  当前许多人群“无法可依”,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人表示,为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聘用制人员“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防止用人单位制定“霸王制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

  合同短期化损害劳动者长期利益,建议草案作出系列针对性规定

  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甚至还有一年签4次合同的现象,“许多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合同到期后失业”。他们建议,草案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劳动合同短期行为合法化,以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建议细化工资报酬规定,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合同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他们表示,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但草案目前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

  有人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的现象。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加班现象非常普遍。为此,有人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平时加班和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工资报酬。

  与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也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许多人表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草案目前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因此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受到肯定,具体标准范围存在分歧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赞同草案这一规定,认为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表示,劳动者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理应为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

  此外,就试用期问题,许多人建议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同时对不同用工形式收入差距大的问题,人们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对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群众意见存在分歧,有人建议取消有人建议保留。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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