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真春节"加班费"路还很长
春节期间,在高区某单位加班数天的一名市民,在向单位领导讨要加班费时,竟然遭到单位的拒绝。单位称,可以安排他在以后补休,但不能付给他加班费。(《威海晚报》2月27日A7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大年初一至初三加班的人们可领到至少3倍的日工资,初四至初七加班则可获得至少2倍的日工资。但笔者冒昧地问一句,如果没有拿到加班费,你敢举报吗?记得去年春节,新华社记者曾经做过一个调查,有近七成的节日“加班族”表示,即使拿不到加班费,也不愿和公司较真。
其实,“加班族”忍气吞声的态度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历来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劳方都处于弱势。有言道: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自己的饭碗攥在别人手上,如果为了几百块钱的加班费再丢了工作,实在是得不偿失。此等刀俎鱼肉的利害计算,“加班族”自然深有体会。
但笔者想说的是,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坐等投诉的态度过于消极。从法律上讲,索要加班费是一种个人的民事权利,如果打工一族主动放弃这种权利,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也就是说,企业拖欠或拒付加班费的行为只有被人投诉,劳动部门才会介入调查。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小算盘”,“加班族”对加班费不愿过分认真,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可问题是,《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岂能因为没人投诉而成为一纸空文?
众所周知,在民法中,司法部门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而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劳动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机关肩负着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职责,这要求它必须主动积极地实施法律,岂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坐等上门被动工作呢?
人们常说,法律是公民的“保护伞”。可伞就放在眼前,却无法用来遮雨挡风,这其实比没有伞更让人感到绝望。长此以往,这必然会使社会成员失去对规则的敬畏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今社会种种知法违法、违法难究、执法不严现象的根源就在于此。
有人将法律的尊严比做鲁迅笔下的“路”———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法律与尊严本是互不相干的两个词,只是世上有太多的人不把法律当回事,这才有了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的提法。
较真春节“加班费”,不单单是维护“加班族”的权益,更是捍卫法律的尊严,唤起人们心底里那份对规则的敬畏感。我看各地劳动部门有必要组织一次大检查,主动出击去查查有多少企业无视《劳动法》,让员工在春节期间加班不给钱或少给钱。
来原:英语大·[劳资新闻] 莫让劳动合同法成为"纸上富贵" (0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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