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加班薪酬为何难以落实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在安排春节加班的用人单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不给”或“少给”法定加班费。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依此规定,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这三天,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应该支付至少三倍的薪酬,并且这一规定不能由安排补休来代替;初四至初七属于周末休息日倒休,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加班的员工至少两倍的薪酬,或者安排他们在其他时间补休。任何以各种借口规避以上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
实践中,有些行业的用人单位,如电信、能源、交通、医疗、新闻媒体、公共服务业等,由其行业特点决定,多年来都有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习惯。由于法制观念不健全、劳动者保护的意识不够,长期以来,很多单位没有意识到应该给这些“值班”的劳动者支付高于平时工作的薪酬。然而,从上述《劳动法》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定休假日加倍支付薪酬这一原则,不受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行业特点的任何限制。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任何行业、任何部门的劳动者,不论其工作性质如何,是完全平等的,既然他们放弃了节假日和家人团聚、共享天伦之乐的机会,坚守在工作一线,都必须获得应得的物质补偿。
各级劳动执法部门,对于节假日增发加班报酬的问题,已经多次解释说明、下发通知,而此类漠视加班职工权益的事件仍屡禁不止。可见,这些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对明目张胆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发放加班报酬,或者玩弄文字游戏、规避法律规定的单位,要依法制止、纠正并进行处罚,保障广大加班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众多春节期间仍坚守工作岗位、默默奉献的普通职工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节假日加班必须发放加倍报酬的法律规定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
另外,还要注意到:上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亦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很多单位职工的报酬,由基本工资、职位补贴、全勤奖金、特殊补助等构成,基本工资往往只占其中很少一部分,如果有单位仅仅将这一部分翻倍作为节假日加班报酬发放,那对加班员工可能不利。而对于这一问题,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但这些细则标准却不统一。所以,建议国家劳动部门出面,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加班薪酬的计算方法,这样的话,法律就不会在现实中被曲解,立法的原意才能得以充分的体现。
来原:英语大·[劳资新闻] 莫让劳动合同法成为"纸上富贵" (0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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