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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合同半年试用期 大学生频踩试用陷阱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4-10   点击:

  大学毕业进入招聘单位工作,签订半年合同期竟有半年试用期。在前不久虹口足球场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于医技专业的小于反映她所遭遇的就业“阴招”。专家介绍,现在正是大学生就业签约高峰期,已有不少大学生反映在进单位签合同时吃了暗亏。

  小于去年毕业后进入一家门诊部做B超医士,当时该单位以毕业生缺乏经验为由,不与她签正式合约,只能以试用名义留下,小于无法享受正式合同工待遇,工资也以津贴名义每月只给500元。小于认真工作,从不请假,加班没加班费也忍了,只希望尽快“转正”。半年后,门诊部总算和她签订合同,可只签了半年。今年6月底合同到期,单位没有再和她续约。据悉,门诊部又看上了新一届毕业的大学生。

  “这家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部主任、人事专家戴德良介绍,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以上才有最多三个月的试用期,而且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签订半年合同期只能有一个月试用期。企业擅自延长规定的试用期都属无效。小于前半年在该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合同,却以所谓“试用期”工作,属于企业的“霸王条款”,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小于前半年在该企业的工作属于事实用工。津贴500元也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因此,小于可要求原单位给予改正和补偿,如果单位不答应,则可以提请人事劳动部门进行仲裁。

  拆穿合同“阴招”

  招术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约

  三名沪上名校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前就与一家大公司达成了就业意向,可当他们毕业后准备去报到时,对方公司却以“原先准备上的新项目临时撤销,相关的聘用计划也一并撤销”为由,通知三人不必前往了。

  此外,还有少数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直销公司,以试用为幌子,大量招收外地青年,以高定额作为考核,而试用期内的工资又压得非常低,到试用期满前,找个借口将毕业生辞退,以此使用廉价甚至无价的劳动力。

  拆招:毕业生在实习时就应和录用单位签订一份由教育部门制订的“就业协议”,就工作岗位、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先达成协议。毕业正式上班后,应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专家特别提醒,签订协议前一定要考虑慎重,否则一旦违约,除了必须为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外,也表明自身的诚信度不够。

  招术二:随意加长试用期

  小雯今年毕业后被上海某企业“相中”,签约时,劳动合同上的内容却让她疑惑:劳动合同为期一年,试用期居然也是一年!“按照企业规定,试用期内只能拿正式工资的一半。”尽管收入将大大损失,考虑到找工作不易,小雯还是签了字,可心里却一直非常郁闷。

  拆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该企业所制定的“一年试用期”属于“霸王条款”。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凡是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时间约定超过规定的,其超过部分视为正式合同,企业擅自延长的试用期自动失效。因此,小雯可在三个月后凭劳动合同上所写明的合同期限,要求单位结束试用期,如果单位不答应,则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仲裁。

  招术三: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

  小王毕业后在一家私企找到了工作,签约时发现,对方给他的是一份“试用期合同”,签订合同之后,小王向学法律的同学咨询,才知道没有这种合同。

  拆招:《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这家单位与小王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应被视作正式合同,而该用人单位也按规定视为放弃试用期,小王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成为正式的劳动关系。

  专家特别提醒大学生,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大学生对劳务合同不了解、求职心切、防备不足的弱点,自制包含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化合同骗取廉价劳力。而大部分学生在权益受到侵犯后不了了之,又滋长了不法用工的生存空间。建议大学法律课应该多对贴近大学生实际需要的生活、就业等案例进行剖析,加强普法和指导规范学生正确就业。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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