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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4-10   点击:

  大学生在校期间利用业余时间打工,和老板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不认为是劳动关系。“今年1月,《华商报》刊发的《打工学生不能称为”劳动者“?》引起了在陕全国政协委员吕建中的注意,他在调研中了解到,由于缺少法律方面的支持,很多大学生在打工中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他呼吁,应给大学生合法的劳动者身份。

  ■尴尬:大学生打工不能签劳动合同

  作为民企老板,吕建中委员对大学生打工维权一直很关注。调查中,一件事情让他很震动。小张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去年利用假期和另一位同学在一家工地打工,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可一个月下来只领到600元,折算下来还不到西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小张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这事,劳动部门解释,大学生还不算“劳动者”,和工地一方只是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他们没有法律依据来处理工地。

  国家劳动部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般大学生暑期或课余的打工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吕建中分析,大学生打工时遇到拖欠工资问题,严格地说,不在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大学生勤工俭学,只能算新生劳动力在接受教育阶段的一种类似实习与锻炼的行为,不是一种就业行为。不是就业,就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当他们遇到拖欠工资问题时,劳动监察部门只认劳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而学生又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到法院当作民事纠纷处理。

  ■无奈:被侵权大学生大多忍气吞声

  调查中,吕建中委员发现,像小张一样在打工中遭遇权益侵害的大学生还有很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大学生打工在诸如拖欠工资、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打工中与雇主发生纠纷,由于通常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文本,也无法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很多大学生只好选择忍气吞声。

  在全国两会上,吕建中委员建议修改现行的《劳动法》,把大、中学生勤工俭学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他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通过打工挣学费、锻炼自己的情况越来越多,有必要修订相关的法律条款,以维护大学生的“劳动者”权益。

  ■现状调查

  没“护身符” 打工大学生易“受伤”

  近年来,为了减轻家人高昂的学费负担,增加实践能力,大学生课余打工日益普遍。昨日,记者在西安南郊几所高校,随机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经统计,69%的大学生有过打工经历,或者想在课余打工。

  调查发现,仅陕师大一个学校,课余勤工俭学的学生,每年打工总收入就超过1000万元。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大学生打工群体,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劳动法律却出现了空白,容易产生社会隐患。

  打工学生 很容易掉进职场陷阱

  昨日的问卷内容涉及到是否打过工、打工是否签过合同、是否熟悉维权知识、被侵权后怎么办等问题。

  参与调查的学生介绍,课余打工,除了比较常见的当家教外,许多学生选择到广告公司做文案、搞设计、进超市当导购,甚至在学校附近的小饭馆端盘子,做清洁工,或者到建筑工地当小工。

  “做家教清闲些,也安全些,但是其他行业,安全系数就低了很多。”西安文理学院一位姓王的同学表示,在家教工作不好找的情况下,在其他行业打工,由于对用人单位不熟悉,很容易掉进职场陷阱,用人方随意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工地当小工或者在娱乐场所当服务生,有时候人身安全都难以保证。调查也显示,38%的大学生打工时受过伤害,主要集中在少付工资、中介不兑现承诺及人身伤害等方面。

  劳动部门 签了合同,也只是私人合同

  学校里《劳动法》教育相对匮乏,有过打工经历的学生中,72%的大学生都不了解相关的劳动法规。因为大学生打工的单位往往规模较小,课余打工时间短,遇到拖欠工资时,涉及的金额也小,80%的大学生认为打官司耗时费力,不值得,最后大多选择放弃;仅有个别学生选择通过法律解决。

  此外,大多数大学生打工时,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很多学生从没考虑过打工的安全问题。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惠民介绍,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大学生属于在校学生,还不能称之为劳动者。大学生勤工俭学即便签了合同,也只是私人合同,不能算劳动合同,出现拖欠工资后,学生只能到法院当作民事纠纷处理。

  对此,一些学生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就是在付出劳动,又到了成人年龄,怎么不能算作劳动者?他们呼吁修改现行的《劳动法》,给大学生合法的劳动者身份。

  ■典型案例

  遭遇欠薪 掂上斧头才讨回来

  昨日,西安南郊某高校雕塑系大四学生小张说,为了要回自己勤工俭学所挣的钱,他往对方公司跑了十几次,但始终要不回来。他还跑过几次劳动部门,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建议他通过法院解决。小张认为打官司太麻烦,一气之下,掂把斧头就冲进了公司经理办公室,这才把钱要了回来。

  小张家在甘肃,家里经济条件十分紧张,而学校雕塑系学费很高,从大一进校开始,他就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挣学费。

  按照学校规定,大四毕业前必须把拖欠的学费交清才能拿到毕业证,小张在大三下学期,就给一家设计公司打工攒学费。

  “我从去年6月一直干到今年1月,给这家公司做了许多工艺设计稿,也被采纳了很多,按照口头约定,他们应给我付9600多块钱,但是一直拖着没给。”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钱,小张前后往那家公司跑了十几次,每次公司经理都说经济紧张,过段时间再给。后来,那个经理一直躲躲闪闪不肯答复。

  小张去过几次劳动部门,但因为不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范围,加上他跟那家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仅凭口头约定,很难取证,劳动部门建议他通过法院解决。

  “我当时跟他们确实没签什么合同,我都是在宿舍将工艺稿设计好后再送给他们,和公司别的员工也不熟悉,估计没人愿意到法院给我作证。”小张一气之下,掂把斧头就冲进了该公司,经理这才把钱给了。

  “现在想起来都后怕,我差点违法……”小张说,希望《劳动法》能够完善起来,让课余勤工俭学的学生在权益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法律保障。

  ■观点碰撞

  以身份划分劳动者有明显弊端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马治国

  大学生打工与其他人打工没有本质区别,不应以身份来区分。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明显缺陷与弊端,以身份作为划分劳动者的标准,会将大量的劳动者从法律上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比如我国数量最多的劳动者———农民也在《劳动法》的规范之外。

  由此造成的结果为: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就承认其为劳动者,不属于便不承认。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是:修改《劳动法》。目前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劳动法》显然滞后,应将所有的劳动关系都纳入劳动法的规范之中。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平等对待各类劳动者;大学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建立临时工作关系时要求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据合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劳动法》这样规定有其合理性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文江、闫永宁

  《劳动法》将在校学生打工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有其合理性。在校大学生打工实质上是一种有偿的社会实践,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校学生打工期间,碰到克扣报酬等侵权事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予以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的人民法院一般采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

  而且,民事诉讼并不见得比劳动仲裁的成本高,劳动关系仲裁中,若一方当事人不服还得回归到法院诉讼。因此,《劳动法》中没有大学生打工维权的规定,有其特殊的现实情况。

  ■相关链接

  学校为学生挑单位

  为了保证学生勤工俭学不出现拖欠工资、人身伤害等情况,陕师大设立了学生勤工助学中心,配备专职老师,由学校负责给学生介绍家教。

  该中心的职能是:为学生挑选用人单位,并介绍合适的实践岗位;每学期给学生作若干次打工安全培训;审核用人单位的用人资格和该单位各种情况,防止学生受骗;审核前来找家教的家长的身份;代替学生签订合同,万一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况,学校会出面帮学生维权。

  再比如,该校规定:如果家教时间安排在晚上,学校会推荐男生,如果安排在周末白天,学校会推荐女生,并会提醒女生第一次到对方家要带几个同学一起去。

  高中生为讨薪杀人

  2006年10月16日,咸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杀人案。让人痛心的是,犯罪嫌疑人师某是一名学习成绩优秀、17岁的高中生。

  师某是乾县峰阳镇远近闻名的尖子生。2006年7月,他考上乾县一中,由于家境贫寒交不起学费,便利用暑期打工挣学费。他先在咸阳一家私营企业打工,但苦干了十几天,却没拿到工钱。随后,师某又到了钟某的蒸馍店,打工28天后准备回校上学,在索要剩余工钱时双方发生纠纷,其后,他多次向钟某索要工钱无果。

  10月15日,师某再次来到咸阳要工钱,与钟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师某气愤不过,用刀将钟某刺死。命案告破后,民警说:“真是个悲剧!”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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