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劳务与法>劳资新闻> 你正在阅读员工跳槽有理 公司败诉
员工跳槽有理 公司败诉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1-17   点击:

  员工跳槽后从事了与离职前相同的工作,一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将其告上鼓楼区法院,诉请员工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现年22岁的宋丽是名漂亮的女孩,2005年2月她应聘到南京一家展览公司工作,具体负责公司的展览咨询业务。同年5月27日,公司与宋丽签订诚信协议,其中第九条约定,“乙方(宋丽)与甲方(展览公司)的聘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参与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的企业,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的业务工作”。诚信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乙方遵守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甲方给予补偿基金,已于在职期间乙方每月的报酬中发放。该项补偿基金为乙方月工资总额中的30%”。第十四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给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

    2005年9月20日,宋丽离开展览公司,之后进入南京另一家会展公司工作。今年4月,展览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裁决,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的是劳动者的择业权,因此受法律保护的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是合理的,即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经审查,展览公司并未给付宋丽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故竞业限制条款对宋丽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展览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昨天,法院判决驳回展览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原:英语大

推荐给朋友:

快速导航

个人简历
简历表格
简历范文
简历模板
简历格式
简历封面
简历下载
求 职 信
自 荐 信
辞 职 信
毕业论文
自我介绍
合同范本
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心得体会
招聘选拔
企业文化
激励机制
薪酬福利
人才测评
培训发展
绩效考评
组织沟通
激励游戏
经典案例
求职信息
求职技巧
求职面试
求职报告
求职案例
职场顾问
职场新人
职场丽人
职场礼仪
职场攻略
职场故事
职场笑话
职场测试
求职广场
职场天地
个人简历
常用范文

热门文章

·江西省公务员工资改革7月1日开始
·湖北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每月普调80元
·福建莆田技工校为解"工荒"搭平台
·国务院公布07年元旦春节及两黄金周放假安排
·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的区别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9月拟再提高
·民工情侣相约一起“死了算了”
·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涨856元
·初婚男女晚婚可休10天婚假
·深圳拟提高最低工资
·上海首创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解决工伤看病养老  
·浙江省发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平均涨了1424元
·北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调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今起调高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需转变的十大用工观念

Copyright © 2006-2007 SouthHR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人力资源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7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