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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弊端危及劳动者权益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1-17   点击:

  17.2万劳动者的合同签订率为74.0%,而5年以下的合同就占了一半多,为53.5%。作为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凭据,哈市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仍然任重道远。

  不签合同隐患多

  今年3月开始,哈市统计局与劳动社会保障局对道外区、原动力区、原阿城市和宾县四个区、县(市)企业联合开展了劳动保障状况重点调查。共调查2732户企业,从业人员18.1万人。

  统计部门有关专家说,从调查结果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总体尚可,但有部分行业和企业不高,多集中在10人以下小企业,以及制造业和贸易业企业。其原因不外乎一些用人单位受低用工成本、规避义务、灵活用工等利益因素的驱动,当然也包括少数职工的个人因素。

  但这样一来,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未以书面合同方式加以明确,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得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以劳动关系为依据的劳动者工资报酬权利、参加工会组织和参与集体协商的权利、解除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权利、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等等,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短期化问题凸显

  劳动合同短期化,也是本次调查凸显出的问题之一,专家称,这将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具有极大的弊端,劳动力流动性较强,不能形成持续性的集体力量,劳动者没有长期的职业发展规划,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不愿在人才培训上进行过多的投资,不能形成一批具有专门职业技能的人才,造成了对劳动力的掠夺性使用,既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利于产业的发展。“而且,劳动者‘黄金年龄’有工作,过了‘黄金年龄’无保障,在凸显用人单位强势地位的同时,势必加剧劳动力市场的失衡。加上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尽完善,长此以往很可能导致‘4050’人员现象的一再重演。”

  试用期与违约金问题多

  国家规定的最长试用期是6个月,但在本次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所谓的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尤其是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入手,而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者无力支付违约金,来变相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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