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8年被“净身出户”
2006年11月1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铁塔制造公司的6名工人因为退休后的待遇问题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此案吸引了该公司200多位员工,将法庭挤得严严实实。由于这个案件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界人士的普遍关注。
做了28年 还是“黑工”
王某是南京白下区石山村人。1978年,刚满22岁的王某通过招工来到了南京某水泥制杆厂,在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长期从事钢筋工、电焊工等工作。1994年,水泥制杆厂变更为电杆铁塔制造公司,公司给王某参加了农村社会保险。1998年11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王某是自愿买断工龄,并领取了买断工龄补偿款15000元。此后几年,王某继续留在厂里上班。2006年4月25日,铁塔制造公司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理由,向王某下发了退休协议,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公司工作了几十年,连个劳动合同也没签,就这么一下子什么都没有了,王某很不甘心:公司没有为她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如今“退休”了,也不享受任何劳动待遇。后来王某在厂里了解到,和她情况相似的工人竟然还有不少,于是王某和其他5位工人一起,向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经济补偿 众说纷纭
6月19日,白下区仲裁委员会接受了该仲裁申请。王某要求,1、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7467.2元。2、补发2006年5月至案件结束时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3、由于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支付给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补偿。4、公司应支付自己的失业保险损失6818元。5、补交社会保险并承担损失。6、补发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的加班费33129.6元。以上要求有王某出示的上岗证、所得税证以及她和公司签订的退休协议为证。但铁塔制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女性满45岁,男性满55岁,达到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经济赔偿金。对于王某等人要求的补发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安排王某等人加班,就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也出具了相关的证明,包括企业的登记资料、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经济补偿发放表等。9月10日,仲裁委做出了判决:1、王某在买断工龄之后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6:00至11:30,每天工作5.5个小时,每周工作38.5个小时,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日,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且未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报酬。考虑到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的60日内提出申请,因此王某2004年至200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因此补发王某4月加班工资495元。2、铁塔制造公司是乡镇企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的范围,且公司为工人们参加了农村社会保险,因此不存在支付养老保险金和补交社会保险。3、王某等人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视为2006年4月25日。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0364元。4、由于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王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补发代通知金1295元。 仲裁驳回了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
不服仲裁 告上法庭
对此,法律界有人有不同的意见。中华门法律服务所的孙律师则认为,王某和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和她补签劳动合同,支付保险金、养老金。仲裁作出后王某不服,不久将铁塔制造公司告上了法庭,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王某等人能否拿到补偿金,公司是否应该为王某等人交纳农村社会保险金。
来原:英语大·[劳资新闻] 莫让劳动合同法成为"纸上富贵" (0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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