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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我为你哭泣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1-06   点击:

  当单位公布了最新的考勤制度时,我不禁哑然——病假一天扣一百元,事假一天扣二百元,迟到五分钟算旷工扣四百元……我一个月工资扣除三金才不过七百多一点点,照这样推断,真的生个病办个事请个假,不是每个月倒要给单位发工资了么?

  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呢,它写的是按日基本工资的50%计算,也就是说,最多扣二十。可我们的领导们开口罚的就是十倍!它的依据,又在哪里?

  连生病都要扣钱,还要一天扣一百元,那么,是不是我就不能生病?

  有人问,如果病的很重住院了呢?答:照扣。

  汗……

  朋友在某劳动保障部门就职,因意外怀孕不得不流产,单位不肯给予享受生育待遇,最后好不容易争取来一个礼拜,也仿佛是得了巨大的恩惠似的。如果七天后朋友想继续休息,好的,按病假处理,也就是说,一个礼拜以后,你若还是没来上班,那么就一天一百的扣,扣到你倒贴为止。可我们的《劳动法》到底是怎么说的呢?

  《劳动法》对产假待遇作出了规定、而对流产待遇问题却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这并不是说流产不属于产假待遇的范畴。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另外,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领导说,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因为单位里大部分都是女职工,所以三八妇女节不能放假,我们可以理解。可作为女职工应该享有的生育待遇,不该被剥夺!

  没有人愿意流产。朋友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是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可她是否又得到了她应有的生育待遇?如果说流产不算生育,那么就让她把孩子生下好了。

  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相辅相成,只一味强迫公民尽义务,而不给予公民应有的权利,那么,法律,就只是强权压迫暴力统治的工具!

  难道这就是执行《劳动法》的劳动保障部门自己的做事方式吗?!

  国庆等节假日,很多单位都实行加班,那么,你要过加班费吗?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国庆长假期间的10月1日、2日、3日加班属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则属于休息日加班。

  你敢理直气壮的向领导要自己的加班费么?你想要加班费还是要饭碗?或者你不想要饭碗不想要前途了!

  我们可以体谅企业为了效益为了纪律而规定各类条款,但单位条款又怎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是否法律,永远只对那些不懂法律没有关系没有权利的人有效?!

  如果这就是我们的《劳动法》,如果这就是我们的劳动保障部门,如果这就是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劳动法》,我为你哭泣,劳动者,我为你悲哀……

  试问,人民的权益,还有谁值得依靠?!还有谁值得信赖?!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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