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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研究专家:设最低工资不会造成就业减少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1-02   点击:

八成国家设立最低工资

    问: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社会背景是什么

    张丽宾:最低工资制度是一种基本保障制度。目前,世界上80%的国家通过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保障。

    我国政府于1993年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不健全,劳动力供大于求,相对于资本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包括工资在内的基本劳动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更加必要和迫切。

    杨涛:从最低工资制度初建来看,我认为政府意图有两方面:一是弥补政府在劳动力价格形成中的职能缺位。二是1979年以来的第四轮通货膨胀开始攀升并居高不下,居民收入增长开始严重落后于物价增长,同时1992年大量私营企业的涌现也同时带来了某些对职工利益严重侵害的现象,因此最低工资政策的出台也表达了政府平衡效率与公平的思路。

不会引发更多失业

    问:有人提出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会引发更多的人失业,你们如何看

    杨涛:失业问题是多方因素造成的,发达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得到最低工资与失业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转轨社会则不这么简单。在我国,很多研究和实践表明这一观点是荒谬的,在最低工资的当前效率损失与制度优化效果之间,后者更可能带来福利改善与长期效率。实践表明,1993年最低工资制定后,失业率增速反而有所缓解。

    张丽宾: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结论值得商榷。他们的逻辑恰恰说明实行最低工资的必要性。首先,劳动者需要的、政府促进的是生产性的体面就业,而非不充分就业。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就业属于收入不足型的不充分就业,并不能满足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二,确实存在一部分用人单位故意压低人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由于劳动力的利益代表缺位,需要政府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全球化背景下,即使不实行法定的最低工资制度,那些支付不起最低工资的企业,也将面临淘汰出局的结局。总之,最低工资制度更多地是一种保障制度,而非经济杠杆,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但基本不会导致就业数量减少。

    常凯: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学者的说法并无新意,不过是在重复诺斯在《最低工资经济学》中的观点。应该说,在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诺斯的论述并非没有道理。但任何经济学的假设都是有限定条件的。问题是,在这些限定条件上,中国基本不具备。

    其一,在劳动力市场机制上,中国并没有形成一个无限制的劳动力市场。其二,在我国,工会并未能介入劳动力市场,在就业问题上,工会也没有多大的影响。而工会会员更没有形成某种特定的就业方面的利益集团,也并不享有任何特权和照顾。其三,由于中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的规制尚不完善,并且在劳动力市场上又缺乏一个能够形成劳资力量相对平衡的组织体制。就中国的现实状况来看,最低工资制度不仅不是多余的,而恰恰是不可或缺的。

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问:您如何看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

    杨涛:某些学者担心的是政府“好心办坏事”。适度提高该标准,体现的是政府更多的“好心”,能消除贫困、转变过度依赖廉价劳动力的企业生产和经济增长模式。

    张丽宾: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制度本身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受最低工资影响最大的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为他们的工资水平低,最低工资基本上成为他们的标准工资。各地纷纷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吸引外来劳动力就业。这样做虽然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有利于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并且会促使企业考虑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受最低工资影响大的还有城市中竞争力弱的就业人员,由于我国政府对此类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工资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因此,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会对他们的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另外,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低收入群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要求。

最低工资不是最低收入

    问:您认为如何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杨涛: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加强配套制度的完善,在工资形成和劳资关系中,解决两大制度缺位,即地方政府应有的对劳动者利益的保障制度,以及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代表参与工资形成的劳资博弈制度。二是防止“无良业主”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低收入执行。在实践中,某些企业却把最低工资作为工人的待遇标准,克扣本应支付的待遇福利。三是建立更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形成机制,避免由部门简单确定标准,而应在立法基础上由各级部门联合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经济学者协调制定,最大程度上满足各方基本利益和效率公平原则。

    张丽宾: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应加强几方面的工作:建立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新机制。建议成立专门的最低工资标准委员会,在现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基础上,吸收统计部门和专家参与。委员会定期提供影响最低工资标准因素的技术报告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供政府审议和颁布;扩大最低工资内涵,制定最低收入标准;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条件,避免用人单位将其作为市场工资率来剥削劳动者;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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