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休假权”
伴随我国内地长假制度走过第八个年头,专家们呼吁用人单位应重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体现职工“休假权”,并让“休假权”这一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职工带薪休假规定往往会打折扣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不超过44小时,我国劳动法明确了这样的工作制度。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处在超时劳动状态,“加班加点”成了一些用人单位的“潜规则”,而担忧“薪水打折”则是阻碍一些人休假的理由。
在北京某电视台工作的邢记者说:“谁不希望享受8小时工作制,但我们大部分工作人员无法做到。我们制作一个片子,加班到第二天两三点是家常便饭。要休假,薪水、奖金肯定会受影响。因此,单位多数员工都放弃年假。”
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刘振强说:“在机关,‘讲奉献’的思想观念占主导地位,虽然很多人知道休假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大家却不好意思跟领导提休假。再说申请年假必须排队,赶上工作忙的时候,年假就会形同虚设。”
北京一家外企的部门经理刘欣,工作10年了至今没有休过年假。其实,他所在的公司提供了不错的休假制度,但看到加班的同事,想想竞争激烈的市场,反复权衡后他还是决定今年不休假。
上海浦东新区总工会针对陆家嘴、张江、外高桥区域白领群体的调查结果显示,这个阶层虽有较高的职业声望,但也有着难以排遣的职业压力:一方面,多数企业把抢争市场的业务指标定为主要方向;另一方面,生活成本提高,使得他们不愿放弃可以晋升、加薪的机会。于是,他们一头扎进了加班的泥潭,不断挑战生理和心理极限,休假则被抛在了脑后。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论在机关还是企业,职工大量的加班看起来都是自愿而非强迫的。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符合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只是许多职工自觉地不执行。这样一种怪现象相当普遍:一方面,职工因劳累过度而苦水满腹;另一方面,很多人又为自己加班加点而暗自欣喜。
据分析,我国企事业单位偏重对加班工作的激励,而缺少对“休假权”的保障。多数用人单位制定了加班的奖励办法,比如加班费。而加班加点经常是评选先进的必备要素。一些领导喜欢卖力苦干的人,如果谁给领导留下了“拼命三郎”的印象,就意味着他在职业前途上有更多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休假权”的一种变相侵害。
农民工有的不知道“休假权”为何物
一些国有用人单位职工面临的是有假不能休或者加班加点泛滥,而进城打工的农民有的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权休假。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家美发店里,姓刘的年轻理发师几乎从没想过他这样的打工仔也可以像其他人一样每周休息两天。他来北京4年了,曾换过多家理发店,但每周他只能休息一天。与理发师相比,这家店里的洗头小妹休息得更少。她们是每半个月休息一天,每天8时30分上班,一直忙到快23时。她们每月工资只有七八百元。
当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带薪休假这一法定权利时,一些农民工却仍遭遇着“休假权”和劳动报酬权的双重侵害。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达11小时,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未享受过加班工资,农民工超时、超强度劳动现象普遍,“休假权”根本没有保证。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农民工当然也在劳动者之列。然而,现实是各地除一些公职人员等先行享受带薪休假之外,农民工休假的具体规定并未完全落实。很少有人听说过农民工休假。原因似乎很简单,国有单位职工休假,受影响的也许只是奖金,而农民工一旦休假,基本上就相当于辞职,没有哪位企业主会给他留着工作岗位。
“农民工承揽了城市中最脏、最苦、最危险的工种,但由于缺乏权益保障,往往被迫加班加点,根本不敢休息。像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和出租车司机,休息不好很容易出事故。”中央党校研究员曾业松说。
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数以千万计,农民工已成为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制定和推行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休假权”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要用法律形式保护劳动者“休假权”
已经在北京IT行业打拼10年的魏女士对休假之难深有体会。她说:“早在上世纪30年代,法国人就开始享受带薪假期。而在大部分德国人看来,休假就像吃饭、睡觉一样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魏女士认为,休假制度是国家福利的一部分,而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取决于该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大量精力被用于谋求基本生存,带薪休假几乎是一种奢侈的象征。而今,我国推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人们对“休假权”呼声越来越强烈本身就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一种标志。
在魏女士看来,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休假的重要性,但这个转变需要有法律的保障。
劳动法专家指出,法定工作时间是科学的、以人为本的,而擅自延长他人劳动时间,甚至导致他人过度劳动的,不仅没有以人为本,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
“‘休假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专家关怀教授指出,尊重“休假权”,不仅是遵守国家法律,也是尊重自身的权益。
劳动专家认为,完整意义上的休息不仅包括体力休息,还包括精神休息。一些用人单位领导所谓“顺便干活、随时候命”的要求,既限制劳动者的休息,又使雇用方逃避了支付法定报酬的责任,是一种隐蔽的违法行为。
法学专家一再强调,按照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来原:英语大·[劳资新闻] 莫让劳动合同法成为"纸上富贵" (0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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