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劳务与法>劳资新闻> 你正在阅读怀孕女工称被公司强迫离职
怀孕女工称被公司强迫离职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1-02   点击:

    李红(化名)最近觉得很苦恼,也十分委屈。她说自己怎么也弄不明白,一直勤勤恳恳工作并受到领导表扬的她,为什么一怀上孩子就被单位解雇了,难道怀孕也能成为罪过?

    “试用期已满,单位迟迟没有给转正?也拒绝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就在单位知道我怀孕的消息后,竟把我辞退了!”昨天上午,李红告诉记者,今年3月13日,她与福乐(上海)灯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福乐”)签订了所谓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李红在公司的职务为业务助理,负责销售工作。“合同里并没有约定试用期要达到多大的业务量,只是约定在使用期满转正以后,每个季度必须完成12万元的业务量,一旦完不成任务就会被单位重新转成试用期,如果再完不成任务就会被解雇!”

    3个月的试用期很快过去,可是单位既没有表示要给李红转正,也没有表示要把她辞退。李红曾经不止一次地催促单位尽快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单位一拖再拖,“我试用期间工资是每个月800元,转正以后工资是1000多元,可是因为一直没能转正工资也没有涨上去!”

    6月4日,李红到医院检查发现她怀孕了。“没过几天,我就把怀孕的消息告诉我们主管,当时主管说得蛮好的,他说你的表现很好,工作比较努力,即使你有了小孩,我也会向总公司反映把你留下来!”然而,7月初,单位在支付完李红的工资后便把她辞退了,理由是李红在试用期内没有完成足额的业务量。

    “因为我怀孕了,公司就把我辞退,太不仁义了!”说这话时李红委屈地哭了。

    针对李红的投诉,记者联系了福乐公司。福乐对此显得很生气:“李红应聘时明明讲的是未婚,公司怎么可能知道一个未婚的女孩会怀孕呢?”福乐公司继续解释说,公司对业务人员无论是试用还是正式使用均有业绩考核指标,并对试用期满仍无业绩的员工,经主管同意可以继续使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而李红在6月底仍然没有业绩,其同意办理离职手续,而且李红没有告诉公司怀孕的事实。

■律师 福乐公司用工多处违法

    “徐记者帮你讨工资”栏目负责律师刘正操指出,根据福乐的解释,福乐的用工制度是存在违法现象的。一、和应聘员工不能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这是被法律禁止的。公司用人就应当签订正式合同,试用期包含其中;二、福乐除非有证据表明是李红自己主动辞职的,不然就得和李红签订正式合同,并且继续履行。如果公司非要解除与李红的劳动关系,除了相关的赔偿金,还得支付工资给李红,直到李红哺乳期结束,而且还得给予李红产妇的一切待遇。

法律赋予怀孕女工特权

    “徐记者帮你讨工资”栏目罗列几条法规,希望用人单位给怀孕女工最人性的待遇。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来原:英语大

推荐给朋友:

快速导航

个人简历
简历表格
简历范文
简历模板
简历格式
简历封面
简历下载
求 职 信
自 荐 信
辞 职 信
毕业论文
自我介绍
合同范本
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心得体会
招聘选拔
企业文化
激励机制
薪酬福利
人才测评
培训发展
绩效考评
组织沟通
激励游戏
经典案例
求职信息
求职技巧
求职面试
求职报告
求职案例
职场顾问
职场新人
职场丽人
职场礼仪
职场攻略
职场故事
职场笑话
职场测试
求职广场
职场天地
个人简历
常用范文

热门文章

·江西省公务员工资改革7月1日开始
·湖北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每月普调80元
·福建莆田技工校为解"工荒"搭平台
·国务院公布07年元旦春节及两黄金周放假安排
·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的区别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9月拟再提高
·民工情侣相约一起“死了算了”
·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涨856元
·初婚男女晚婚可休10天婚假
·深圳拟提高最低工资
·上海首创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解决工伤看病养老  
·浙江省发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平均涨了1424元
·北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调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今起调高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需转变的十大用工观念

Copyright © 2006-2007 SouthHR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人力资源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7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