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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等将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1-02   点击: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如何确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一直是《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首次提请审议时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之后再行清偿。

    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认为这一清偿顺序符合普遍做法,有利于维护担保制度和交易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但也有人对这一顺序提出质疑。持反对意见的常委委员认为,企业破产受害最大的是职工。企业破产法固然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更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认真研究审议中的不同意见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中的清偿顺序作了调整,但仍引起激烈争论。“提出现有方案的主要考虑是,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说。

    她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企业破产法草案已基本可行,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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