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劳务与法>劳资新闻> 你正在阅读劳动合同法:艰难的“倾斜”
劳动合同法:艰难的“倾斜”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30   点击: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随即引发分歧巨大的社会热议。而在此前的立法调研、起草、审议过程中,从宏大的立法宗旨到细微的具体条款,劳资双方、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已经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各方意见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阵营对立之清晰,在中国立法史上堪称史无前例,其背后则隐藏着立法话语权的复杂较量。

    有人欢喜有人愁

    长沙的罗西平先生最近陷入了一场纠缠不清的劳动争议。一年前,罗先生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一家建筑公司。为了完成超负荷的工作量,兢兢业业的罗先生被迫三天两头加班,几乎失去了正常的私人生活。然而令罗先生愤然的是,当他向建筑公司提出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时,却被对方断然拒绝。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好回头找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加班费,同样被挡了回来。就这样,罗先生被两家公司像皮球一般踢来踢去,加班费却始终没有着落。

    罗先生的遭遇,只是劳务派遣工权益普遍受到侵犯的一个缩影。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在建筑、家政等行业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由于缺乏规范,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侵权现象。不少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赚得盆满钵溢,而大批劳动者则被层层盘剥,忍受着“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待遇,还常常陷入“维权难”的困境。

    事实上,劳动力派遣已成为近年来劳资纠纷中的一大焦点。正因此,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此予以了特别规范。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立法者专门设计了备用金制度,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须按每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在指定银行存入备用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坦言,资本金制度是一个保底措施,“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损害劳动者权益,就可以动用备用金支付给劳动者。”

    这些极具维权色彩的制度设计,赢得了劳动者,尤其是劳务派遣工的一片喝彩。但也遭到了派遣公司、用人单位的强烈反对。 “我们公司每年要派遣5000多人,每人5000元备用金,5000多人就是2500多万,就算让我们砸锅卖铁也拿不出来,这不是存心要整垮我们吗?”一位劳务公司经理用如此激烈的言词,发泄着他的不满情绪。

    其实,劳务派遣问题只是烽烟四起的立法争议中的一个样本。在劳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诸多制度设计,尤其是那些“偏向”劳动者的规定,无不引发褒贬不一的强烈反应。

    在草案中,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的条款随处可见。比如,为了保护事实劳动关系,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再比如,为了帮助劳动者拥有长期稳定的工作,规定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还有,为了治理“恶意欠薪”的顽疾,规定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

    “这些条款太好了!” 北京某网站的一位职员毫不掩饰他的喜悦。“这些条款太‘狠’了!”一位私企老板则用近乎“悲愤”的口气表达心中的郁闷。同样,这些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也在学界、立法审议机关中引发了一场场激烈的立法论战。

    这种泾渭分明的意见对立和阵营分野,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喧哗的争议声中,不乏各种“动听”的理由,令人一时难辩真伪,但可以确定的是——所有的分歧,其实都源于劳资双方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之争。

    “倾斜法”还是“平等法”

    事实上,围绕着劳动合同法草案诸多条款发生的纷争,都可以归结到一个更为实质、更为本源的分歧——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显然,劳动合同法最初起草时,遵循的正是“倾斜法”的立法理念。除了诸多明显倾向于劳动者的具体条款,草案第一条在阐述立法目的时,开宗明义地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等现象日趋严重,正是劳资双方地位严重失衡的反映。近年来劳资矛盾不断加剧、劳动争议逐年上升的趋势,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正因此,维护劳动者权益成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基点,凸现出鲜明的倾向性。

    不过,众多的企业主、用人单位,并不能接受“倾斜法”的立法理念。“光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现在的草案,将劳动者权利无限放大,对企业责任却层层加码。把企业都压垮了,劳动者还有什么权益可言?”一位私企老板抱怨说。

    此外,资方最关注的是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

    “看到这一条款,我们这些人都快昏过去了。”中美商会会员、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建军律师如此感言。

    一位跨国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认为,这无疑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毫无疑问享有该项最高权力,但在草案中,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入职代会和工会手中。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很“荒谬”,是在重回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

    在学界,同样出现了意见分歧。许多学者支持“倾斜法”的立法理念,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具有社会法品格的劳动法律的与生俱来的使命。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追求的正是实质公正。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质疑,草案向劳动者一方过度倾斜,对其实行了过度保护,有失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他们主张劳动合同法应当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在各种场合疾呼: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保护劳动者的过高标准根本无法实行,有“贵族法”和“观赏法”之嫌。

    显然,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所引发的争论,背后所隐含的是另一种力量的比拼。

    劳资双方立法话语权的较量

    其实,劳资双方及相关利益集团在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是现代立法的正常现象,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值得关注的是,在利益之争、学术之争背后的立法话语权之争。与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地位失衡相比,在立法博弈中的话语权强弱不均更加令人深思。

    “目前,一些利益集团已在国内形成,它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坦言,“在立法调研过程中,突出的感觉是劳动者的话语权比较弱,他们的意见不能充分反映。”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李建也有类似的感受:“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个体的知识、水平、能力都很弱,反映意见的能力也弱。” 这两位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要参与者都主张,应当多听取普通职工和各级工会组织的意见,使劳动者的话语权得以实现。

    事实上,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娘家”,以全国总工会为代表的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始终立场鲜明,竭力为劳动者主张权益。“我们的意见大部分都采纳了。”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披露说。不过他仍然觉得:“目前的草案还是倾斜不够,只是给劳动者适度保护,并没有达到劳资关系的真正平衡。”

    更让郭军担心的是,“在立法讨论过程中,资方的声音可能要比劳动者大。”郭军直言不讳地指出:“已经发现一些利益集团运用自身的强大力量,通过媒体对立法施加影响。而工会组织、普通劳动者拿不出钱,也不应该拿钱请媒体为自己说话。”郭军因此呼吁:“媒体要有一点社会责任感!”

    引人深思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露面不久,社会上就涌出了一些相关的培训班。然而对于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通劳动者既无意识、也无“学费”参与学习。有兴趣、有财力参加“培训”的,几乎全是企业、经营机构、劳务公司等等。“它们实际上是在‘培训’和‘学习’怎么对付法律。”一位知情人士披露说。

    与劳资对立相比,专家学者阵营的分裂似乎更堪玩味。理应秉承中立、客观、公正、科学立场的学者们,却如“针尖对麦芒”,在一场立法事件中爆发如此激烈的观点对抗和意见交锋,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极为罕见。自然,专家学者对立法发表独立意见,无论正确还是谬误,都应该尊重其发言的权利。不过,一些专家学者看似“公允”的言论,似乎也难逃资方代言人之嫌,无形中扩张着资方的立法话语权。“不要被一些学术权威吓唬住!”全国总工会的一位人士尖锐地提醒说:“很多专家学者都兼任着一些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请大家注意这种身份!”这个被捅开的“秘密”,不能不让人产生无限的联想。

    劳工言路仍需拓展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集立法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13部公开征求全民意见的国家立法草案,也是立法机关继2005年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听证会后,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自3月20日至4月20日,在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期,通过各种渠道共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见,这一数量,远超去年物权法草案公开后收到的11543件立法意见,再次刷新了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纪录。

    劳动合同法草案“开门立法”的巨大效应,无疑已成为立法民主化的一个成功样板。不过,就民主立法的理想图景而言,似乎还有不少值得检讨的细节。

    最大的疑问在于,作为此次“开门立法”的主流意见渠道,网络虽然为广大劳动者敞开了言路之门,但个体劳动者知识素养、生存环境的差异,不仅决定了他们不同的利益诉求,也决定了他们与网络距离的远近。与公司白领等“中产劳动者”相比,产业工人等中下层劳动者利用网络的能力显然远远不足。尤其是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上网条件的农民工,恐怕更是难以通过“网上民主”表达自己诉求。

    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担忧,中国人大网是此次征求公众意见的主力渠道,共收到79873人提出的187744件意见,占了此次征集意见总数的97.86%。其中,仅有1138位农民工提出了2475件意见,这意味着,每300件网络意见,仅有不足4件来自农民工。过低的比例,已经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农民工声音的微弱。

    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接近一亿两千万。在现实生活中,这个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也是最底层、最弱势的群体,生存状况最为恶劣,权益受侵最为严重,维权能力最为薄弱。然而在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博弈的各方力量中,最需要立法话语权的农民工群体却最缺乏意见表达能力,无法有效地参与“开门立法”。相反,一些拥有资本、知识、资讯等资源的强势集团,却可能利用开放的话语平台,放大自己的利益主张。这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似乎已成为民主立法的一个悖论。

    显然,在一时难以改善自身能力的现实束缚下,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能否赢得应有的立法话语权,取决于立法机关能否开辟更为有效的途径倾听他们的声音,也取决于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能否更为有力地成为他们的利益代言人。

    事实上,公开劳动合同法草案仅仅是广开言路的一个环节。据记者了解,草案自2005年年底提交一审后,已经下发到各地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等近两千个单位征求意见。2006年4月20日征求全民意见结束后,仍将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按照通常的立法时间表,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少还要经过二审、三审才有望过关,如果各方矛盾难以协调,还可能经历更长的考验期。可以预见,在劳动合同法尘埃落定之前,劳资双方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博弈仍将持续,立法话语权的激烈争夺也不会停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立法就是要在矛盾上切一刀。”很显然,劳动合同法的这一刀最终如何切下去,将继续考验立法者的民主智慧。 

来原:英语大

推荐给朋友:

快速导航

个人简历
简历表格
简历范文
简历模板
简历格式
简历封面
简历下载
求 职 信
自 荐 信
辞 职 信
毕业论文
自我介绍
合同范本
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心得体会
招聘选拔
企业文化
激励机制
薪酬福利
人才测评
培训发展
绩效考评
组织沟通
激励游戏
经典案例
求职信息
求职技巧
求职面试
求职报告
求职案例
职场顾问
职场新人
职场丽人
职场礼仪
职场攻略
职场故事
职场笑话
职场测试
求职广场
职场天地
个人简历
常用范文

热门文章

·江西省公务员工资改革7月1日开始
·湖北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每月普调80元
·福建莆田技工校为解"工荒"搭平台
·国务院公布07年元旦春节及两黄金周放假安排
·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的区别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9月拟再提高
·民工情侣相约一起“死了算了”
·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涨856元
·初婚男女晚婚可休10天婚假
·深圳拟提高最低工资
·上海首创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解决工伤看病养老  
·浙江省发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平均涨了1424元
·北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调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今起调高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需转变的十大用工观念

Copyright © 2006-2007 SouthHR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人力资源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7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