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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应简化劳动争议解决“关卡”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30   点击:

  两年前的6月14日,在鄞州一大型建筑工地做搭架工的舒伦存,因一个竹排没有拴紧,不幸一脚踩空坠落受伤。医院发现其左肾破裂,随后动手术切除了左肾,后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由于在工伤索赔的过程中,要经过漫漫的11道程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复查(市级、省级),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和执行。他在苦苦等待近两年无果后于今年3月离开了人世。代理该案的律师称,这起索赔案还只能算是刚刚起步。(8月10日《浙江日报》报道)

  工伤索赔也好,劳动争议也好,解决起来难不难,就看有怎样的制度设计。制度设计得好,解决起来就不难;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解决起来就难。无论是民工舒伦存工伤索赔,还是其他民工的讨薪或工伤,解决之路都是那么地不平坦,甚至温总理还亲自为农民工讨薪,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为农民工讨薪的运动。但欠薪问题就象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总也得不到彻底解决,总是“欠薪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堵路讨薪、跳楼讨薪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讨薪方式也屡有发生,我们不知道为此问题付出多少社会成本。

  这些存在的问题,都指向了其根源,在于《劳动法》中对于劳动争议解决的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律规定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如果没有仲裁,法院根本不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种程序规定,实际上就把简单的劳动争议复杂化了,使解决劳动争议由“短跑”走向了“接力”。对于受工伤的劳动者而言,又有多少人有时间和金钱承受这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接力呢?

  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他们需要的是“短平快”的问题解决方式。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他们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劳动者跑“马拉松”,“拖”是用人单位的强项,劳动者根本不能与之堪比。所以,“马拉松接力”式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设计,可以说是正中用人单位下怀,而使普通劳动者苦不堪言。这样的实际结果,是否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已施行了11年多,尚未进行过任何修订。但在这11年间,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可以说,现行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设计,是完全不符合实际需要的,没有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应该修改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程序设计合理了,也不至于发生“工伤”拖成“工亡”的悲惨事件了。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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