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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私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路径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30   点击:

  私营企业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明显存在签订难、续签难、执行更难的现象。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证劳动合同在私营企业的签订与实施,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修改《劳动法》,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修改《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有关章节,制定对违法行为实行制裁或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成本,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针对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应尽早出台《劳动合同法》,使其成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各级政府,应构建劳动关系调整、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要充分认识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否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要从稳定压倒一切的全局出发。在实现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时,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全社会应形成合力,劳动、公安、工商、税务、法院等政府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劳动法》执法检查,对违反《劳动法》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除处以经济罚款外,在评先进、劳模及“重合同守信誉”先进单位时,应以一票否决。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投入,从人力、物力上保证其机构在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情况的实施。

  试行社会保险费改为税制,由国家统一征缴、统筹划拨的方法,确保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适应不了跨地区、跨省市流动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日趋活跃的劳动力市场,它仅限于本地区域内的企业来实行统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含五大险种),劳动者因合同期限长短不一,到期者离开本地回农村务农或到异地打工,势必就中断社会保险费的续交。这样既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用人单位积极性,又给劳动者带来不利影响。现在实施的由地税部门征缴的办法也不乏其弊病。应吸取原部分国有企业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最终积重难返的教训。尽快试行费改税政策,确保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险,工伤有赔偿的社会保障体系。

  各级工会要借助三方协调机制的平台,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地方性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坚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一起抓,发挥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带动和规范作用,引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把好关口,真正把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权益的“护身符”。

  创新工会组织制度建设,不仅限于乡镇工会联合会的单一组织形式。在私营企业相对集中的工矿城镇,针对企业工会维权弱势地位的现状,组建行业工会和产业工会,以凝聚集体劳工力量,帮助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培育工会和用人单位两大主体的协商谈判能力,逐步形成劳资双方自主谈判、决定劳动关系事项的格局。私企职工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更需要有制约企业经营者和企业主的有力手段,以此来促进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机制的建立。

  健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构筑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将不稳定的矛盾因素解决于萌芽状态。修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关条例,拓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缩短争议处理的时间,延长仲裁时效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建立乡镇一级的职工法律援助站,推进来自工会和民间的劳动法律援助活动,为工人提供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让他们打得起官司。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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