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即违法
近日不少职工到市劳保部门咨询,供职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回答是:不符合劳动法。
今年3月,张某从一家国企跳槽到某私营企业,当时,该私营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称,张某进公司后马上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上班后,小张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却称,待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对此做法感到迷惑,不知是否合法。劳动部门的答复是: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劳动合同
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类似这样的咨询很多。由于现在找工作困难,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律知识不了解,常用“试用期”来蒙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员工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员工手无“凭据”的目的。事实上,《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有无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在于,使员工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条件等内容,有利于明了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
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假如员工或用人单位想辞职或解聘员工时,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需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半年试用期
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在于,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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