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养老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于今年3月2日颁布实施。昨天,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进行了详细解答。
参保范围扩大
据了解,原《办法》参保对象主要为市区内的城镇职工,新《办法》从地域范围来讲,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不但包括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还适用于不需要办理执照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携带营业执照,其他个体业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区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即可。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代办单位发放。
缴费基数调整
企业职工。新《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业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调整
个人账户规模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但不影响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新《办法》规定的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息和运营收益。
原《办法》中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空账运行”,现收现付制度。新《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必须足额存储。
待遇计发实行新《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相应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开始到本人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提前退休减发养老金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因企业破产等国家政策允许提前退休(含退职、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发,每提前一年,减发其过渡性养老金的2%。
参保人死亡可退养老金
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业者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从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定期进行生存状况检验
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企业未按规定缴费将被罚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地方税务部门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截留、侵占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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