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劳务与法>劳资新闻> 你正在阅读“试用期”不是职工的“无权期”
“试用期”不是职工的“无权期”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15   点击:

  案例:近日,女职工蒋某喜出望外地从用人单位领回了700元失业保险金。欣喜之余,小蒋深刻体会到,试用期职工更要挺直腰板,向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说“不”。

   小蒋是淮安人,2004年元月应聘到我市某商场品牌鞋柜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用人单位报销小蒋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后,双方补签了为期一年(2004.1.1—2004.12.31)的劳动合同。怀揣着对工作美好的憧憬,小蒋委屈地缴纳了在试用期的社会保险。然而2004年12月底,因“招商进场”的鞋厂撤柜,小蒋失业了。当小蒋要求用人单位兑现试用期承担社会保险金的承诺时,遭用人单位的拒绝。在办理失业手续时,又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足12个月而不能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小蒋向金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评析: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为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用人单位误导劳动者试用期社保政策,使劳动者接受了不平等约定。同时,由于害怕失业,小蒋无奈而又错误地按自谋职业缴纳了社会保险金,无奈是因为她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岗位,错在她不应当由个人按自谋职业缴费。根据目前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政策,本人按自谋职业缴费后,无法责令用人单位补交,小蒋劳动履行合同整一年,但用人单位仅为小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1个月,由于用人单位试用期间未缴费,小蒋的失业保险缴费未满一年,又由于小蒋“个人参保”后不能重复补缴的规定,小蒋根本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关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根据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规定,小蒋的失业保险金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双方协商一致,小蒋获得了700元的失业救济金补偿。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试用期并非职工的“无权期”,更不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盲区”。

 

来原:英语大

推荐给朋友:

快速导航

个人简历
简历表格
简历范文
简历模板
简历格式
简历封面
简历下载
求 职 信
自 荐 信
辞 职 信
毕业论文
自我介绍
合同范本
工作总结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心得体会
招聘选拔
企业文化
激励机制
薪酬福利
人才测评
培训发展
绩效考评
组织沟通
激励游戏
经典案例
求职信息
求职技巧
求职面试
求职报告
求职案例
职场顾问
职场新人
职场丽人
职场礼仪
职场攻略
职场故事
职场笑话
职场测试
求职广场
职场天地
个人简历
常用范文

热门文章

·江西省公务员工资改革7月1日开始
·湖北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每月普调80元
·福建莆田技工校为解"工荒"搭平台
·国务院公布07年元旦春节及两黄金周放假安排
·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的区别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9月拟再提高
·民工情侣相约一起“死了算了”
·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涨856元
·初婚男女晚婚可休10天婚假
·深圳拟提高最低工资
·上海首创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解决工伤看病养老  
·浙江省发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平均涨了1424元
·北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调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今起调高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需转变的十大用工观念

Copyright © 2006-2007 SouthHR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人力资源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7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