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者心中的痛苦
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刘伟(化名)已经是第四次走进上海市人才市场的大门了,来自河南某高校的他处于对将来的憧憬,于2005年2年自身来到上海,由于没有上海户口,他的求职之路异常崎岖,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他终于在徐家汇一家电脑公司找到了有生以来的第一份工作,推销某品牌的电脑,并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合同规定刘伟在试用期必须推销出200台电脑,由于经验的不足,加之该品牌的电脑的市场影响力较小,根本无法在一个月内推销200台电脑,刘伟辛苦一个月只推销出去八十几台电脑,到月底,公司通知他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支付了试用期的1000元工资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刘伟算了笔帐,1000元的工资连交通费和吃饭的钱都不够,最后还得伸手向家人要了房租的费用。
刘伟很快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找到了他的第二份工作,这次是做中介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一个月,由于恰巧赶上国家对房价进行调控,公司的生意一落千丈,刘伟更是一笔生意也没有谈成,试用期到期前,公司通知刘伟,由于他一个月没有生意,所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一分钱工资也没有支付。
刘伟的第三份工作是在一家外贸公司做跟单员,由于刘伟在大学所学的专业就是国际贸易,这份工作对他而言是游刃有余,在他认为自己可以留在公司的时候,公司突然通知他,由于公司的经济效益不好,不需要过多的跟单员,所以就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了。就这样,刘伟第三次被公司炒退。
现在,刘伟已经对前途感到很彷徨,自己认真对待每一份工作,为什么每次都过不了试用期?难道劳动法只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忘记了劳动者的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在实际使用中,很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以期获得一些短期的廉价劳动力。一般表现在法定试用期期限内使用劳动者,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使用各种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必须清楚地知道,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是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也就是说,除非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此之外,必须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进行解除。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忽略这一点,因此遇到仲裁及诉讼时无法举证,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明而败诉。因此,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当发生用人单位不合理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可以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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