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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情况下给予解除合同受聘人员经济补偿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15   点击:

  《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于近日正式公布,并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今后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同一聘用单位与同一受聘人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复转军人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规定》还明确以下7种情况,聘用单位应给予解除合同的受聘人员经济补偿: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提供福利待遇或提供工作条件,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机构改革精简人员或者聘用单位被撤销、转企,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聘用单位应当按受聘人员连续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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