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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养老和医疗保险五大新政策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9   点击: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出台了《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并对《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分别以市政府令予以发布。

  除《宁波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7月1日起施行外,其他政策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政策将会让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

  新出台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将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都纳入参保范围。

  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降低至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及以上至60%以下,最低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减轻职工和企业、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负担。并且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经申请可以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他们的雇主来按规定缴费。

  新出台的《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本市范围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市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中已参加企业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具有本市非农户籍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并且规定,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从而大大减轻这部分人员的大病风险。

  据新闻发言人介绍,多年来,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从制度设计到基金征缴、运行管理等都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在逐步提高。

  ■特别提醒

  本报将陆续对新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解读一: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本报讯《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有关政策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政策适用市区统筹范围

  据介绍,这一政策适用于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鄞州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各县(市)由当地根据宁波市政府的办法制订实施政策,并明确当地实施时间。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具体包含四类对象:一是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二是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三是本市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四是已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比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办法参加。

  职工可选择如何参保

  《办法》规定了符合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强调了职工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企业的义务,企业为其职工申报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前应告知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并书面征得职工同意。通过两个方面的规定,避免企业为了降低社保成本而违背职工意愿单方面为职工办理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情况。

  缴费多,养老待遇也高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计算及养老待遇调整均跟缴费系数挂钩,而缴费系数的大小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多少和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年限长短有直接关系,缴费多、年限长养老待遇相应高。同时办法建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养老金适当增加,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的,养老金适当减少。这样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最低养老待遇保障制度

  为保障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的基本生活,《办法》设立了最低养老待遇标准,即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这一标准为每月280元,并且今后随着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外来人员可申请不缴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

  为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积极性,《办法》采取两项政策:一是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经申请可以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当然,企业或他们的雇主仍要按规定缴费。这些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还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二是规定他们离开我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企业或雇主为其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大龄人员可“先补后延”获得养老保障

  为解决我市城镇灵活就业的大龄人员因为年龄关系缴费不能达到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需必要的缴费年限的问题,《办法》规定本市非农户籍人员可“先补后延”获得养老保障———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补缴,补缴的年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如果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延长缴费到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相关待遇。

  解读二:

  怎么缴费?如何参保?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涉及到我市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那么,这一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一次性养老补贴怎么计算?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言人王晓光。

  记者: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有什么不同?

  王晓光:缴费基数比较低,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可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6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确定,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统筹范围目前为670元/月)。缴费比例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致。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为24%;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为8%,雇主为其缴纳16%。

  记者: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王晓光:一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

  记者: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王晓光:基础养老金按核准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其中缴费系数={∑(按本办法缴费的同一年度内月缴费基数之和÷对应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

  记者: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如何体现多缴多得?

  王晓光:缴费系数的大小与职工缴费多少、缴费年限的长短相联系,直接影响养老待遇的高低。另外,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后,继续按本办法缴费的,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水平增加2%;提前享受养老待遇时,提前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水平降低2%。

  记者:参保人员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本市的或转移到尚未实施《暂行办法》的其他统筹区域的,该如何办理?

  王晓光: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全部职工低标准缴费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记者:外来务工人员什么情况下可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如何领取?

  王晓光: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一是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按《暂行办法》缴费满12个月;二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具备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或离开宁波市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养老保险关系中(终)止单,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

  记者:一次性养老补贴怎么计算?

  王晓光:一次性养老补贴=按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基数×5%×缴费月数。

  假设某职工从2006年5月1日起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2008年4月30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平均缴费基数为800元,那么他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补贴为800×5%×24=960元。

  记者: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不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待遇?

  王晓光: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待遇,但必须符合缴费满15年的条件。

  记者:参保时男超过45周岁、女超过35周岁的人员,能否补缴不足部分的缴费年限?补缴标准是多少?

  王晓光:本市非农户籍的参保人员,预计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能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不足部分的缴费年限。

  补缴标准是: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补缴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记者: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王晓光:已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符合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到纳税关系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向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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