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后换岗工资被减 “欧莱雅”被判补薪
曾被聘为“欧莱雅”公司销售主管的黄女士,在休完产假上班时,被领导另外安排为美容顾问主管。她对自己原来的税前工资,从产假前的每月4050元调整为3000余元感到不满,便把这家有名的大公司告上法院。日前,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欧莱雅”公司补足黄女士自2005年5月至12月7日的工资差额7470.27元。
2004年5月13日,黄女士应聘进入“欧莱雅”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之职,2005年年初,黄女士月工资调整为税前4050元。同年3月22日,黄女士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4月就被调至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5年12月23日。同年5月间,黄女士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比原来标准减少了,便向“欧莱雅”公司提出异议,在没有获得满意答复后,黄女士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但未获支持。
2005年12月26日,黄女士起诉到法院,她在诉状中说,公司安排她到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可并未说明调换了工作岗位后,要削减收入。
法庭上,“欧莱雅”公司辩称,因公司每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工资结构标准,如此,黄女士的岗位工资则由基本工资、月销售奖金和季度奖金三部分组成,另每月有220元的午餐津贴,对此黄女士是明知的。换岗后双方虽未签署“薪资和岗位确认函”,但对于原告的工资数额已达成合意,换岗必须调薪,表示不认可黄女士的诉请。
审理中,法院审查了黄女士与“欧莱雅”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在本合同期间内,如员工的岗位依法变更,根据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按共同签署的书面通知内所列明的工资标准执行。而且,在“欧莱雅”公司制定的“2005年BAS奖金制度”中对于月度奖金和季度奖金的发放作了明确的规定。
法院认为,“欧莱雅”公司虽然对公司内部不同工作岗位制定有相应的工资标准,但并不证明处在哺乳期的黄女士在调岗后,双方对黄女士新的工资标准达成了合意。而黄女士自2005年5月份就为新工资标准与公司开始交涉,从黄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及随后的诉讼行为看,双方没有对换岗减薪取得一致。鉴于黄女士在2005年11月20日之前,正处于哺乳期阶段的事实,法院认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在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员工的岗位依法变更,根据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按共同签署的书面通知内所列明的工资标准执行。据此,法院判决黄女士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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